云南某公司;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10.28 主办律师:郑菲

郑菲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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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云0114民初16377号

原告:云南超裕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凌源路3号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6712XX。法定代表人:吴华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菲,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钱汶泽,男,199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三岔河镇沙沟村委会马驴塘村,公民身份号码:53********。

原告云南超裕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汶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审理,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钱汶泽已经支付完毕,原告云南超裕经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汶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超裕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汶泽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超裕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汶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云南超裕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赵勇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昌柯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