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公司;郁某;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4 主办律师:郑洪祥

郑洪祥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执异434号

案外人:郁某,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公升,山东求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祥,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城街道南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25)鲁1302执4629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临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郁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郁某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史运芳

审判员陈成合

审判员陈士祥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钱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