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公司;郁某;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4 主办律师:郑洪祥
郑洪祥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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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执异434号
案外人:郁某,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公升,山东求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祥,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城街道南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25)鲁1302执4629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临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郁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郁某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史运芳
审判员陈成合
审判员陈士祥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钱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