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尔民、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1.19 主办律师:郑洪祥

郑洪祥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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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执异124号

申请变更人:庞尔民,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祥,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育新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东,村支部书记。

本院在执行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陆公司)申请执行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桃园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变更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了审查。申请变更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祥、被执行人桃园居委会的负责人杨东参加了听证;申请执行人金大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变更人庞尔民述称,金大陆公司诉桃园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鲁131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金大陆公司已申请执行。2022年3月,金大陆公司与庞尔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相应的债权转让给庞尔民,并书面通知了桃园居委会。为此,申请变更庞尔民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金大陆公司未参加听证,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执行人桃园居委会述称,我们不同意变更,因为居委会是和金大陆公司签订的是终身质保的施工合同,如果债权债务转让给个人,以后发生纠纷时,难以处理。另,在案件判决后,我们又找到了新的证据,会启动法律程序,保护我们居委会的利益。

本院查明,金大陆公司诉桃园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鲁131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判决桃园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金大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492323.73元及利息,金大陆公司在剩余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金大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2022年3月20日,金大陆公司与庞尔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金大陆公司与桃园居委会签订的2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整体转让给庞尔民,庞尔民全权处理相关债权债务;第二条约定:金大陆公司在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就工程诉讼案件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庞尔民(案号:(2021)鲁1312民初1184号),由庞尔民行使权利、承担义务。……。2022年3月26日,金大陆公司向桃园居委会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内容为:“根据《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再将对贵居委的全部债权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依法转让给庞尔民,请贵居委在接到本通知书向庞尔民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不经债权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桃园居委会负责人杨东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2023年1月16日,金大陆公司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出具书面说明,表示2022年3月20日的债权转让真实,同意法院变更执行手续。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金大陆公司已将本院(2021)鲁131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庞尔民,并书面通知了桃园居委会,又作出情况说明,书面认可庞尔民取得该债权,现庞尔民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执行依据为(2021)鲁131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庞尔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朱磊

审判员刘西洋

审判员隋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