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宾与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某彬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5 主办律师:郑洪祥
郑洪祥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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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5147号
原告:张某宾,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祥,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梦阳,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商某彬,总经理。
被告:商某彬,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邵某超,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张某宾与被告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某彬、邵某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宾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宾负担。
审判员刘子瑜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艺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