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华与临沂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07 主办律师:郑洪祥

郑洪祥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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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9785号

原告:梁某华,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东,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祥,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华与被告临沂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梁某华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某华负担。

审判员刘子瑜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马艺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