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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黑白合同结算依据:招投标秩序与意思自治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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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洪祥 律师

郑洪祥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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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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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临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黑白合同”结算依据的法律博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黑白合同”现象长期存在,是审判实务中最具争议的焦点之一。所谓“白合同”,是指经招投标程序备案的中标合同;“黑合同”则是双方在中标之后另行签订的、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协议。实践中,发包方为压低造价或规避监管,常强制承包方签订此类“黑合同”。当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时,究竟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这不仅关乎数千万工程款归属,更是考验司法裁判对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平衡智慧。

一、争议核心:实质性变更的司法识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的“实质性内容”,通常指向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核心条款。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背离”的认定并非机械比对,还需考量变更的幅度原因是否构成对招投标秩序的破坏

二、典型案例透视:以某住宅小区项目为例

2023年,临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与某建设集团(承包人)经公开招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9800万元,工期600天,并在住建部门备案。然而,在合同备案后一周内,双方又私下签订《补充协议》,将工程价款调整为固定总价8500万元,同时要求承包方垫资至主体结构封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据备案合同主张9800万元工程款,发包方则坚持按《补充协议》结算。

法院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中的价款及付款方式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工程款结算应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强调:即便工程已实际履行完毕,亦不能因履行行为而使“黑合同”获得法律效力。

三、法律逻辑的深层解构

司法裁判之所以坚守“白合同”效力,其核心逻辑在于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若允许当事人通过“阴阳合同”随意变更中标结果,则招投标程序将形同虚设,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亦无从保障。此外,从证据规则角度,经过备案的合同具有更强的公示效力与证明力。但需注意,若中标合同本身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则“黑合同”中的约定亦可能作为参照结算的依据,这属于例外情形。

四、实务风险警示与应对策略

对于承包方而言,在投标及缔约阶段,务必坚守“先定标、后签约”原则,切忌为承接工程而屈从于发包方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后续结算将陷入被动。若已面临“黑白合同”争议,应第一时间固定备案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等核心证据。对于发包方而言,则应认识到“少签合同、多付成本”的风险——一旦进入诉讼,不仅结算目的难以实现,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

建设工程领域的合规管理,本质上是法律风险的预判与控制。在2026年的司法环境下,随着对招投标秩序监管的日益严格,唯有压缩“台底交易”的空间,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QA

1. 问:在临沂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产生“黑白合同”争议,法院一定会以备案合同为准吗? 答:原则上是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该原则存在例外。如果中标合同本身存在无效情形,或者黑合同的变更并未涉及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或者系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合理变更,则法院可能不适用“黑白合同”规则,转而依据实际履行情况或双方真实意思确定。

2. 问:如果“黑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更高,承包方能否依据“黑合同”主张权利? 答:司法裁判一致认定,不得以“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无论其约定对哪一方更有利。司法解释的落脚点在于否定“黑合同”的效力,而非选择性适用,以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严肃性。若实际结算严重低于“白合同”价款的,承包方可依法追究发包方缔约过失责任或在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中主张权益。

3. 问:如何理解“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的“实质性内容”? 答:通常指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直接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司法实践中,仅仅涉及违约责任细化、管理性规定补充等非核心内容的变更,一般不视为“背离”。

4. 问: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但双方签有“黑合同”,结算以哪个为准? 答:即使工程验收合格,只要存在合法的“白合同”,结算仍应依据“白合同”。履行工程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对“黑合同”的追认,行政机关备案的中标合同是法院认定工程价款的直接依据。

5. 问:如果招标程序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此时如何处理结算? 答:此种情况下,备案的“白合同”亦因中标无效而归于无效。此时,工程价款不再依据任何一份合同约定,而应参照合同签订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市场价格结算,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6. 问:非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适用“黑白合同”结算规则? 答:适用。根据司法解释,只要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或者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均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7. 问:发包方以“黑合同”为依据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该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答:不能。若法院认定“黑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属于无效变更,则依据“黑合同”作出的造价鉴定意见不具备合法性基础,无法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8. 问:后续的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是否构成对“白合同”的变更? 答: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产生的签证单,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属于对合同履行中具体事项的调整,不属于“另行签订协议”范畴,法院予以认可。此类签证与“黑合同”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履约事实的确认,后者是对招投标结果的颠覆。

9. 问:承包人能否主张“黑合同”中关于垫资施工的条款有效? 答:垫资施工条款属于对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的实质性变更,在“黑白合同”项下应属无效。但对于垫资的事实行为,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返还垫资款并支付自此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只是不能按“黑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主张违约。

10. 问:在2026年的司法环境下,临沂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趋势如何? 答: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司法政策将更加严格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对“黑白合同”的审查将更趋实质化。法院不仅审查合同文本,还会穿透审查招投标过程、资金流向、实际履行情况等,加大对规避招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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