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恒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0.26 主办律师:郑桂超

郑桂超

主办律师

执行异议之诉 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37169506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5民初1521号

原告:宣恩县恒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贡水路贡水龙庭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864099494。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桂超,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谭佶东,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66145229G。

法定代表人:周显武。

诉讼代表人: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系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宣恩县恒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恩县恒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恩县恒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宣恩县恒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范韬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峨

书 记 员秦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