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远超、张静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31 主办律师:郑桂超

郑桂超

主办律师

执行异议之诉 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37169506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410号

原告:田远超,曾用名田爱国,男,生于1966年8月3日,土家族,大学本科,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超,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郑臻,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静,女,生于1979年10月15日,汉族,大学本科,经商,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陈百耀,男,生于1962年9月18日,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乐天市,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田远超诉被告张静及第三人陈百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远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超、田郑臻,被告张静,第三人陈百耀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8月31日,原告田远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远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远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远超负担。

审判长秦宸烨

审判员汪秋红

人民陪审员黎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