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宽宏、陈翠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桂超
主办律师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2825民初1008号
原告:刘宽宏,男,生于1968年2月21日,公民身份号码
×××277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陈翠容,女,生于1973年12月7日,公民身份号码
×××76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胜英,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恩县珠山镇卫生院,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群益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5790594789J。
法定代表人:张祖富,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超,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佶东,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宣恩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5089815811F。
法定代表人:聂龙飞,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湖北施州(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宽宏、陈翠容诉被告宣恩县珠山镇卫生院(以下简称珠山镇卫生院)、宣恩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宣恩县征管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翠容及原告刘宽宏、陈翠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胜英、陈红,被告珠山镇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超、谭佶东,被告宣恩县征管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宽宏、陈翠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承担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合计240964.29元的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宣恩县××镇××街××号是居民马继元的四间两层砖木结构临街门面。原告从2006年起租赁马继元3号门面两层,其中二楼用于原告一家三口居住、生活及库存货物、一楼用于经营玩具、文具等。马继元房屋右侧是解放街26号木质结构房屋,该房屋是珠山镇卫生院早期诊所,近几年闲置未用。2019年4月4日,宣恩县人民政府发布《宣恩
镇卫生院管理、使用的诊所,珠山镇卫生院对该房屋应负有管理义务。因该房屋属被征收对象,但二被告因2019年8月14日协调会召开后,直至2021年1月17日火灾发生,存在是否已交房、接房的争议,使该房屋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且棚改专班在拆除原珠山镇政府办公楼并将该房屋部分墙体损坏后,二被告均未对受损部分采取修复或安全防护措施,足见二被告对该房屋均存在怠于办事、疏于管理的过失,致使该房屋在管理空白、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火灾并造成原告损失的严重后果,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第一千一百六十八、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应由二被告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据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刘宽宏、陈翠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家庭户户口本、营业执照、门面租赁合同、房租费清单复印件各1份、原告代理人调查马继元笔录1份、马继元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1.原告是经依法登记的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6年起租赁马继元解放街24号两层砖木结构的临街门面作为服装零售及生活住宿场所,房屋占地面积35.14平方米,租金26000元/年(折合日租金71.2元);2.原告已付给马继元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租金8666.67元,实付8500元;3、原告家庭有三名成员。
证据二、宣恩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打印件1份、原外贸局至解放街片区棚户区(老旧房屋)改造动员会现场照片影印件1份、《关于马继元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的回复》复印件1
份、《关于老民贸局-玻璃厂-文工团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原珠山镇政府办公楼拆除的公告》复印件1份、棚改专班协调会会议记录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1、宣恩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4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从公告之日启征老民贸局-玻璃厂-文工团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主体为县政府,征收部门为县征管办,征收实施单位为老民贸局-玻璃厂-文工团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2、马继元的房屋(门面)在被征收范围内且属被征收对象;3、宣恩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被告县征管办委托棚改专班对部分公房进行了拆除,又由县领导黄同元主持召开了对原珠山镇卫生院公房腾退、产权资料交接的协调会,宣恩县卫生健康局吴彦副局长参会。
证据三、宣恩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火灾现场照片、火灾前原珠山镇人民政府部分建筑被拆除后的现场照片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1、2021年1月17日,原珠山镇卫生院、原珠山镇政府和马继元的房屋处发生火灾;2、此次火灾事故经宣恩县消防大队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原宣恩县珠山镇卫生院,起火原因能够排除雷击、自燃及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小孩玩火、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3、棚改专班在拆除原珠山镇人民政府部分房屋时将原珠山镇卫生院的部分房屋损坏,致使该房屋墙面坍塌,出现两处缺口,且损坏后未将该房屋封闭,以至于最终因外来火源引发火灾。4、原告灾后的报损情况。
证据四、新奇玩具销货单33页、原告陈翠容给新奇玩具的
微信付款记录截屏及欠款截屏影印件5页;致童玩具销货单打印件15页、原告陈翠容给致童玩具的付款记录截屏影印件4页;时尚玩具礼品店销货单28页、原告陈翠容给时尚玩具礼品店的微信付款记录截屏及欠条影印件10页;原告陈翠容在“阿里巴巴”平台的玩具进货记录打印件37页;展欣文具销货单11页、原告陈翠容给展欣文具的付款记录截屏影印件9页;青云文化销货单49页、原告陈翠容给青云文化的微信付款记录截屏影印件1页;陈翠容给新起点文具百货批发店的微信付款记录影印件3页;库存商品损失清单及附件。用以证明:此次火灾导致原告店铺内商品(玩具、文具)损失合计110762.37元,与原告灾后报损金额基本一致。
证据五、刘宽宏淘宝账号购物记录、刘宽宏支付宝账户购物记录、陈翠容淘宝购物记录、刘辉淘宝购物记录及附件打印件各1份;物品(用品)损失清单五打印件1份。用于证明:此次火灾导致原告物品(用品)损失合计90388.26元。
被告珠山镇卫生院辩称:珠山镇卫生院早期使用的解放街26号木质结构房屋是由政府划拨的,没有产权证。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以前,珠山镇卫生院就搬离此处,该房屋已经是未使用状态,公告发布后,卫生院对该房屋做腾空处理等待征收。火灾发生后,消防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房屋本身原因起火,不排除外来火源,外来火源很容易就会使木质结构的房屋起火,故珠山镇卫生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原告的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珠山镇卫生院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关于宣恩县工农街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范围的通告》打印件1份、宣恩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网页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解放街26号木质结构房屋在宣恩县政府征收范围内。
证据二、宣恩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该次火灾是由第三人或其他原因引起的,非珠山镇卫生院早期诊所房屋本身的原因所致。
被告宣恩县征管办辩称:1、老民贸局-玻璃厂-文工团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治理、房屋就地改造、基础设施提升和房屋拆除相结合,采取“三拆”(拆危房、拆围墙、拆违建)“四建”(建通道、建河道、建景观、建功能)的方式进行,并不是对该区域内所有房屋均进行征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宣恩县征管办及征收专班对被征收的房屋均办理了移交手续。原告所承租的房屋及被告珠山镇卫生院所属房屋至今未办理征收和交房手续,该两处房产尚未被征收,被告宣恩县征管办没有管理义务。2、宣恩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显示,起火部位为原珠山镇卫生院,起火原因能够排除雷击、自燃及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小孩玩火、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从该事故认定书中,无法反映此次火灾的原因为外来火源通过原珠山镇卫生院垮塌部分进入屋内而引发火灾,火灾还有可能系外来火源在房
屋外部引发,故即使被告宣恩县征管办在××镇卫生院的房屋造成了部分损害,也仅损害了原珠山镇卫生院所有权人的权利,与原告无关。因此,宣恩县征管办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主张宣恩县征管办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宣恩县征管办的起诉。
被告宣恩县征管办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关于征收文工团公有房屋的函、被征收房产移交清单、工作联系函、被征收房屋移交清单、宣恩县原珠山镇人民政府办公用房及相关资料移交清单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被征收的房屋被告宣恩县征管办及改造工作专班均需与被征收人办理移交手续。原珠山镇卫生院尚未办理移交手续,被告宣恩县征管办没有管理义务。
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中的居民身份证、家庭户户口本、营业执照、马继元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证据三中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被告珠山镇卫生院提交的证据一),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中的门面租赁合同、房租费清单及调查马继元笔录,证据二中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关于马继元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的回复》、《关于老民贸局-玻璃厂-文工团棚户
结合以上认定证据及庭审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刘宽宏系个体工商户,从2006年起便租赁居民马继元位于宣恩县××镇××街××号房屋(原3×**)中的3号门面,该门面为两层,一楼用于经营玩具、文具,二楼用于原告刘宽宏、陈翠容夫妻及其子刘辉居住生活和库存货物。马继元房屋右侧系被告珠山镇卫生院早期诊所(珠山镇解放街26号),该诊所房屋与原珠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相邻,因被告珠山镇卫生院迁址,该房屋闲置未用。2017年5月29日,原告刘宽宏与马继元在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中约定,年租金为26000元。2017年10月26日,宣恩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宣恩县工农街片区棚户区(城
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范围的通告》,拟依法对工农街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范围包含老民贸局-玻璃厂-文工团棚户区。2019年4月4日,宣恩县人民政府发布《宣恩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启征宣恩县老民贸局-玻璃厂-文工团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征收主体为宣恩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宣恩县征管办,征收实施单位为宣恩县老民贸局-玻璃厂-文工团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简称棚改专班)。棚户区改造以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治理、房屋就地改造、基础设施提升和房屋拆除相结合,采取“三拆”(拆危房、拆围墙、拆违建)“四建”(建通道、建河道、建景观、建功能)的方式进行。上述珠山镇解放街24号、26号房屋均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2019年7月,原珠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进行房屋拆除。后原告刘宽宏续租门面,马继元已收取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租金8500元。2021年1月17日20时,马继元房屋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原珠山镇卫生院、原珠山镇人民政府及马继元房屋不同程度受灾,过火面积约200㎡。2021年5月24日,宣恩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宣消火重认字〔2021〕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1月17日20时0分许,起火部位为原珠山镇卫生院,起火原因能够排除雷击、自燃及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外来
火源(小孩玩火、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2021年1月20日,原告陈翠容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79900元,宣恩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2月4日统计陈翠容损失89697元。原告刘宽宏、陈翠容因与宣恩县人民政府、被告宣恩县征管办、被告珠山镇卫生院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曾于2021年12月2日提起诉讼,后原告刘宽宏、陈翠容撤回起诉。2022年5月9日,原告刘宽宏、陈翠容再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刘宽宏、陈翠容在租赁门面经营、生活期间因案涉火灾事故受损,其主张被告珠山镇卫生院、宣恩县征管办对原珠山镇卫生院房屋疏于管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中对起火原因已排除雷击、自燃及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未排除外来火源(小孩玩火、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即已排出起火部位原珠山镇卫生院房屋自身原因起火,火灾发生的结果与房屋的管理状态未有必然、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刘宽宏、陈翠容主张由被告珠山镇卫生院、宣恩县征管办承担过错责任,本院不足以予采信。原告刘宽宏、陈翠容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珠山镇卫生院、宣恩县征管办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其经济损失数额也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刘宽宏、陈翠容要求被告珠山镇卫生院、宣恩县征管办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40964.29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
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宽宏、陈翠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14元,减半收取2457元,由原告刘宽宏、陈翠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汪秋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