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宣恩县沙道沟镇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09 主办律师:郑桂超

郑桂超

主办律师

执行异议之诉 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37169506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411号

原告:向某,男,2007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法定代理人:罗某(系原告母亲),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仁贵,宣恩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恩县沙道沟镇民族初级中学,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54220860199。

法定代表人:刘邦昱,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超,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郑臻,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50号1-9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88301187X4。

法定代表人:幸保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邱,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向某诉被告宣恩县沙道沟镇民族初级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向某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邱宗南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