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2邓松林与南通耀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0.09 主办律师:郑志跃

郑志跃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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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1472号

原告:邓松林,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跃,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耀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江海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舒远福。

原告邓松林与被告南通耀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邓松林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松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松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松林负担。

审 判 员陈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徐晔桦

书 记 员顾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