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郭巷威图仕酒业商行、姑苏区鼎王娱乐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2.10.13 主办律师:郑志跃

郑志跃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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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06民初6455号

原告:吴中区郭巷威图仕酒业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西村路65号。

经营者:张广堂,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跃,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鼎王娱乐俱乐部,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488号。

经营者:耿道徐,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吴中区郭巷威图仕酒业商行(以下简称为威图仕商行)诉被告姑苏区鼎王娱乐俱乐部(以下简称为鼎王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图仕商行经营者张广堂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王俱乐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图仕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6222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其与被告签订合同,向被告供应酒水,双方约定每月10日结算货款,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2022年1月,经对账被告确认结欠货款764106元,后其继续向被告供货118965元,被告向其支付100000元,并退回货物20844元,现仍拖欠762227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庭审中,原告明确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鼎王俱乐部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供销合同,载明甲方向乙方所供酒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按乙方所需产品规格、数量及时送到乙方,乙方当场点清数量,确认后签字;乙方指定收货人为孙淮阳,结算方式为每月10日结上月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酒水。被告于2022年1月1日签订欠款单,确认“截止2022年1月1日,姑苏区鼎王娱乐俱乐部结欠吴中区郭巷威图仕酒业商行货款764106元柒拾陆万肆仟壹佰零陆元”。之后,原告继续向被告提供酒水,送货单详细列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金额合计118965元,由孙淮阳予以签收。2022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进行退货,退货单写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等,金额2024元、18820元,同样由孙淮阳签字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自2018年起,被告向其订购酒水,通过微信向其告知所需货物种类及数量,其送货至被告处,双方起初未签订合同,2019年才签订合同;全部业务对接人员均为孙淮阳,欠款单是与被告财务人员核对后,由被告财务人员加盖印章,与后续业务并未重复;签订欠款单后,被告向其购买118965元货物,后孙淮阳说经营场所关闭,要求退货,其到被告处清点取走货物,由孙淮阳签订退货单;被告财务人员周晓萍于2022年1月6日、9日、16日、18日、20日、22日、26日分别向其支付1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计100000元,就未再付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供销合同、欠款单、送货单、退货单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理应支付价款,其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于2022年1月1日签订欠款单,确认结欠原告货款764106元。根据送货单、退货单,可以确定被告继续向原告购买118965元货物,并退回货物20844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100000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762227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未能及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计算方法,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起诉立案之日即2022年7月15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姑苏区鼎王娱乐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中区郭巷威图仕酒业商行货款762227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2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1元,由被告姑苏区鼎王娱乐俱乐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王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