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赵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2 主办律师:郑志跃

郑志跃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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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08民初7047号

原告:王某,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跃,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燕,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范新勇,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包明,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苏州百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筑街588号传化物流基地仓储8K815室。

法定代表人:包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海燕、范新勇、包明、苏州百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王达雷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吕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