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司某;淄某;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06 主办律师:郑天廷
郑天廷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释诤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4民初3256号
原告:朱某,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山东柳泉(博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淄博博山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司某,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廷,山东释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博山区某甲,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系淄博市博山区某甲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系淄博市博山区某甲工作人员。
被告:淄博市博山区某乙,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与被告司某、淄博市博山区某甲、淄博市博山区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审 判 员魏巍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文文
书 记 员尹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