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司某;淄某;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06 主办律师:郑天廷

郑天廷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释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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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4民初3256号

原告:朱某,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山东柳泉(博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淄博博山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司某,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廷,山东释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博山区某甲,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系淄博市博山区某甲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系淄博市博山区某甲工作人员。

被告:淄博市博山区某乙,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与被告司某、淄博市博山区某甲、淄博市博山区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审 判 员魏巍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文文

书 记 员尹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