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山东某公司;陈某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6 主办律师:郑天廷

郑天廷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释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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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4民初4294号

申请人:蒋某,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廷,山东释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陈某,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蒋某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陈某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蒋某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陈某存款28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蒋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陈某银行存款28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陈某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00元,由申请人蒋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杜洪芳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琰

书 记 员钱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