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栋与房某华、马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9 主办律师:郑天廷
郑天廷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释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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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4民初77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栋,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霞,山东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房某华,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反诉原告):马某,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廷,山东释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栋与被告(反诉原告)房某华、马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2025年5月19日,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房某华、马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且被告(反诉原告)房某华、马某未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栋及被告(反诉原告)房某华、马某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栋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房某华、马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保全申请费1070.00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栋负担。
审 判 员于莎莎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丹
书 记 员张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