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新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马某;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0 主办律师:郑园园

郑园园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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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0105民初4272号

原告:冯某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原告冯某某母亲),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继炯,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2年月12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园园,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马某、王某某、新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32.24元,减半收取计11616.12元(原告冯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雪莉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