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孙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13 主办律师:郑园园
郑园园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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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01民终4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园园,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宋某,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上诉人辛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第三人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3民初8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2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辛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7.17元(辛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823.59元,由辛某负担,剩余1,823.58元,由本院退还辛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胡颖
审 判 员吴卫东
审 判 员于志乾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古再努帕尔哈提
书 记 员孜拉拉阿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