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巫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郑园园
主办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新0102执异123号之一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园园,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巫某,女,1978年9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赵某与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某申请追加巫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称,请求依法追加巫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实际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赵某与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申请执行,案号(2019)新0102执2850号。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尹某、巫某系该公司股东,分别占股比例为尹某占股94.23%,巫某占股5.77%。尹某、巫某并未实际出资,出资方式均为认缴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请求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赵某与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新0102民初52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赵某欠款本金139万;二、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赵某损失5万元。案件受理费20,875.35元(赵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0,437.68元,由赵某负担,剩余10,437.67元,由本院退还赵某。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赵某负担。上述款项,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前向赵某支付7万元,2019年5月1日前支付137万元;若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赵某有权要求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8万元违约金。若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支付第一期款项,赵某有权在第一期款项到期后对全额进行主张并有权申请执行。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7月18日赵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19)新0102执2850号。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19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9)新0102执2850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信息及“数查企业”信息显示,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4月21日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数次变更登记,现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尹某,持股94.23%,认缴出资4711.5万元,实缴出资15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25年9月30日;股东巫某,持股5.77%,认缴出资288.5万元,实缴出资15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25年9月30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巫某,持股5.77%,认缴出资288.5万元,实缴出资15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25年9月30日。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请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依法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故赵某申请追加巫某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能涉及多起债务纠纷,巫某应在总额不超过尚未缴纳出资的138.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巫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巫某在总额不超过尚未缴纳出资的138.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美丽达审判员陈亮审判员马新平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