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乌鲁木齐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26-09-11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郑园园 律师

郑园园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990228426
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2026[乌鲁木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裁判规则解析

争议焦点:实际施工人能否绕过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工程款拖欠纠纷频发。对于处于链条末端的实际施工人而言,其与发包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当上游承包人拖延结算或资金链断裂时,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焦点。

一、典型法律场景:转包人“跑路”,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2019年,新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发包给A建设集团(总承包人)。A集团中标后,将项目整体转包给自然人B(无施工资质),B又将该项目的部分楼栋分包给C施工队(无资质,系实际施工人)。C施工队按约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但B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失联,A集团则以“已向B支付完毕工程款”为由拒绝向C付款。C遂依据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将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及A集团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

  1. 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实际欠付A集团工程款,若已付清,是否还需担责?
  2. A集团作为转包人,能否仅以“已向B付款”为由对抗实际施工人C的请求权?

二、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一)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文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实际施工人已将其劳动、材料物化于建设工程之中,而发包人系工程建设成果的最终受益人。若因中间转包方“倒手”而导致实际施工人权益落空,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二)适用要件与司法实践中的限缩解释

司法实践对上述条文的适用持审慎态度,须严格满足以下要件:

  1. 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须为无效合同项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的主体。若仅系“内部承包”或“劳务分包”关系,则不得援引该条。
  2. 工程质量合格:这是主张工程款的前提。若工程未竣工或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需先承担修复责任,否则无权请求支付价款。
  3.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查明:法院须在诉讼中查明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若发包人已足额付清,则不再承担付款责任;若未付清,则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三)本案裁判推演

就前述案例而言:

  • 法院首先审查C施工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工程验收情况。
  • 继而查明A集团与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结算协议、付款凭证等。若发包人确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则其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 重点在于A集团的责任:虽然A集团主张已向B支付完毕,但该付款不能对抗C的诉请。因为A集团系转包人,其与B之间的内部结算不能消灭其对实际施工人C的付款义务。在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A集团作为非法转包方,应对B欠付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四)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务必保存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工程量确认单、验收记录等核心证据,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起诉时应将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避免遗漏。
  • 对发包人而言:应严格审查总承包人的资质及合同履行情况,避免因转包行为卷入诉讼;在向总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时,应留存完整的审批及付款流水记录。
  • 对总承包人而言:违法转包、分包在行政层面面临行政处罚,在民事层面面临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风险。合法合规经营,方为长远之计。

三、结语

2026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将更加注重“实质公平”与“利益平衡”。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并非“当然权利”,其行使有着严格的边界条件。厘清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既保护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无限扩大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是司法裁判与社会治理共同追求的目标。


10组相关QA

Q1: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需要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无力支付”为前提? A:不需要。司法解释并未设置“先向转包人主张、执行不能后再向发包人主张”的先后顺序。实际施工人可将发包人、转包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会一次性查明各方欠付事实,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直接判决其承担责任。

Q2:发包人已向总承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但总承包人未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实际施工人还能诉发包人吗? A:不能。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发包人举证证明已足额付清,则不再承担付款责任。此时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

Q3:实际施工人未取得施工资质,其所签合同是否必然无效?工程款是否还能要回? A:无资质主体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工程款的给付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Q4:如果实际施工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可否要求支付工程款? A:不可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质量问题未修复或经修复仍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支付价款,且还可能需要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Q5:层层转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所有转包环节”主张权利? A: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并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对于中间环节的转包人,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其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具体需结合合同相对性与过错程度综合判断。

Q6: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多久?从何时起算? A: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则从实际施工人催告后给予的合理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Q7:实际施工人可否主张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 A: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但违约金条款系合同约定责任,若合同被认定无效,违约金条款通常无效,可主张参照合同标准计算损失,但需举证实际损失。

Q8:发包人已经向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了工程款,能否抵扣其应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A:可以。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款项,在性质上可视为代位清偿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在发包人欠付总承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该支付构成有效清偿,具有抵销效力。

Q9:实际施工人的内部承包人员(如项目经理)可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A:不可以。内部承包人员并非实际投入资金、材料的独立主体,其系实际施工人的员工或代理人。除非其自身符合“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构成要件,否则仅能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

Q10:挂靠情形下,挂靠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A:存在争议。若挂靠人仅借用资质,但未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部分法院认为其不属于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但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且挂靠人实际组织施工,则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建议挂靠人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最有利的诉讼路径。


关联律师:郑园园,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990228426

版权声明:本文由 郑园园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