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发包人逾期不结算能否视为认可报送价款
郑园园
本文作者
2026[乌鲁木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逾期不结算,能否直接“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价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结算争议是最常见的“导火索”。发包人拖延审核、迟迟不签字确认结算文件,是承包人最头疼的问题之一。2026年在乌鲁木齐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承发包双方就一份“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的条款产生了激烈对抗。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未答复,承包人能否直接主张按其报送的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
一、案情背景与争议焦点
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乌鲁木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依约提交了完整的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造价金额为7800万元。发包人签收后,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始终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按报送金额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发包人辩称:合同虽约定“逾期视为认可”,但该约定属于“霸王条款”,显失公平,且我方在收到结算书后曾口头提出异议,只是没有书面记录。承包人则认为,双方约定合法有效,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分析
法院最终支持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认定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行为构成“视为认可”。判决依据主要建立在以下几点法律逻辑之上:
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优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真实意思表示,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允许双方就结算审核期限和逾期后果进行自由约定。在乌鲁木齐的建筑市场中,住建部门推广的示范文本也多含有类似逾期视为认可的条款。因此,合同明确约定“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2. 司法解释的明确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为承包人主张“按报送金额结算”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3. 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滥用禁止
建设工程结算具有高度专业性,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享有审核权,但权利不得滥用。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既不答复,也不提出合理异议,仅在诉讼中笼统地以“显失公平”或“口头通知”进行抗辩,缺乏证据支持,法院难以采信。乌鲁木齐中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发包人作为商事主体,应当了解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其消极行为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三、实务拓展:适用“视为认可”的三道门槛
并非所有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书都能被直接采信,在乌鲁木齐地区法院的审判实践中,适用“视为认可”规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条件一:合同约定必须明确且无歧义
如果合同仅仅约定“发包人应在28日内审核”,但没有明确约定“逾期视为认可”,则承包人不能直接依据司法解释主张权利。在(2025)新01民终XXXX号案中,法院认为:“合同仅约定审核期限,未约定逾期后果,不产生视为认可的效力。”因此,承包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写入逾期视为认可的条款。
条件二: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必须完整、真实
“视为认可”并非不问事实真伪。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明显高估冒算,或缺少施工图纸、变更签证等必要支撑材料,发包人有权拒绝。法院在审查时,会对结算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乌鲁木齐部分基层法院更倾向于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是否完全按报送金额结算。
条件三:发包人的逾期答复必须是“无正当理由”
如果发包人能举证证明未答复是因为承包人补充资料、双方对账等合理事由所致,则视为认可期间尚未起算。因此,承包人在提交结算书后,务必留存好签收凭证和送达记录,并在期限届满前保持书面催告的状态,以防止发包人以“还在核对”为由抗辩。
四、给施工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 合同签署阶段: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并约定答复期限(建议不超过30日)及答复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
- 结算报送阶段:采用快递、邮件等多重方式送达结算书,并在快递单或邮件正文中注明“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字样。同步要求发包人签收确认,套用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留存。
- 等待答复阶段:期限届满前5日,主动发函提醒发包人答复期限即将届满,并函告逾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该催告函可作为日后证明发包人怠于行使权利的重要证据。
- 争议发生阶段: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承包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按报送金额结算,并申请财产保全。在乌鲁木齐,像天山区、水磨沟区法院对这类约定明确的案件支持率普遍较高。
五、结语
“逾期视为认可”规则是法律对发包人消极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是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2026年的乌鲁木齐建工纠纷趋势表明,法院越来越尊重双方的明确约定,并注重维护承包人合理信赖的利益。对广大施工企业而言,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斤斤计较”,履行时一定要“步步留痕”,这样才能将被动变为主动。
10组相关QA
Q1:承包人提交结算书后,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能否直接按报送金额主张工程款? A:若合同明确约定“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则可以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直接主张;若没有约定,则不能直接适用。
Q2:合同约定“审核期限30日”,但没有约定逾期后果,发包人逾期未答复怎么办? A:因双方无“视为认可”的明确约定,法院通常不会径行按承包人报送金额结算。此时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造价。
Q3:发包人口头提出异议,但没有书面记录,是否构成有效答复? A:不构成。结算答复行为涉及重大利益,一般应以双方约定的书面形式作出,口头异议难以举证,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Q4: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价格虚高,发包人能拒绝适用“视为认可”规则吗? A:如结算书存在明显高估冒算、缺乏有效支撑资料的情形,发包人可申请造价鉴定,法院将结合鉴定意见对结算金额进行调整。
Q5: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部分答复,仅对部分项目有异议,剩余项目能否视为认可? A:司法实践中,对承包人有异议的项目,应重新协商或鉴定;对无异议的项目,可视为认可,但结算金额应按最终确认的总额处理。
Q6:承包人提交结算书后,发包人既未答复,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直接起诉? A:可以。承包人起诉后,如法院认定逾期未答复构成视为认可,将直接按报送金额判决支付工程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Q7:发包人主张“逾期视为认可”的条款显失公平,法院会支持吗? A:一般不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普遍存在该条款,且双方均有商事判断能力,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Q8:承包人如何证明发包人已经收到结算书? A:建议采用EMS邮寄并在快递详情单上注明“竣工结算文件”,同时保留好发票联、签收回执;或通过电子邮件、微信送达并截图留存证据。
Q9:乌鲁木齐地区法院对“逾期视为认可”规则的态度如何? A:近年来,乌鲁木齐中院及各区法院在合同约定明确、送达凭证完备的前提下,普遍支持承包人按报送金额结算。个别案件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修正,但不会推翻该规则本身。
Q10: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逾期视为认可”条款还有效吗? A: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条款中的清理条款效力,但“逾期视为认可”条款是否仍可适用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后,仍可参照实际履行的约定计算工程款,但法院一般会结合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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