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颖、云南赛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6.30 主办律师:郑博

郑博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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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310号

申请人:胡颖,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博,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赛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纪俊园二期2幢2单元2603号。

法定代表人:杨嘉。

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赛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7,607.2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22年6月30日,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赛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7,607.2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吕奇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