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盘龙云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博
主办律师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1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盘龙云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8830H。
法定代表人:曾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博,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丽景花园38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917448288W。
负责人:韦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有安,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强,男,1974年7月2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居民,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石龙路西2836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方居小区5幢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晓艳,女,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盘龙云海国际公寓2幢1单元402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83********。
上诉人云南盘龙云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鲍强、郭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盘龙云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盘龙云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盘龙云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盘龙云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鲍强负担(已交),退还云南盘龙云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853元。公告费500元由鲍强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英
审判员蒋文娟
审判员刘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