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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政府审计条款的效力与突破路径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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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博 律师

郑博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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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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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昆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政府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条款效力与突破路径

在昆明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尤其是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常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算价款以政府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中心)的审计结论为准”。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大量争议。当施工方认为审计结论严重背离市场价格或审计进度严重滞后时,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将以该争议焦点为切入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地方法院的裁判规则,进行深度解析。

一、争议场景引入:你被“审计条款”绑架了吗?

某施工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昆明某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初审后,报昆明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分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提交了结算书,初审造价为5800万元。然而,审计局因内部流程及对部分材料调差、赶工措施费认定的争议,历时两年仍未出具审计报告。发包方以“未经审计,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仅支付至合同价的70%,剩余款项迟迟不予支付。施工方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且因审计中的“扣减项”缺乏明确标准而束手无策。

二、法律问题聚焦: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的约定是否当然有效?

实践中,对该条款的效力认定曾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施行,裁判规则已趋于明晰:

1. 核心裁判规则:审计结论并非当然的结算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

必须明确,如果合同确实明确约定了“以审计结论为准”,法院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施工方主张该条款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极难获得支持,除非合同本身存在无效情形,或该条款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之“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情形(但此类审计条款通常被认定为商务条款而非格式免责条款)。

2. 司法政策的例外突破:防止审计“无限期拖延” 尽管上述约定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规则及《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审计,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完成审计,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承包人请求按照双方无争议的结算资料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审计条款赋予了发包人一种“抗辩权”,但这种权利不能滥用。当审计长期无结果时,施工方可以起诉要求解除“以审计为准”的履行障碍,转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3. 审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的救济途径 即便审计报告已经出具,若该报告存在明显违反工程量计算规范、错误套用定额、漏项、对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理解偏差等情形,施工方并非只能被动接受。施工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向法院申请对争议部分进行造价鉴定,或者请求法院对审计报告的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并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

三、昆明地区施工企业的破局建议(操作指引)

结合上述法律分析,向在昆明地区承接政府工程的施工企业提出如下实操建议:

  • 签约阶段: 若无法删除“审计条款”,务必在专用条款中补充审计期限(如“发包人应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完成审计”)以及逾期审计的后果(如“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价”)。
  • 履约阶段: 在报送结算资料时,务必将完整、已签章的结算书及支撑依据进行书面移交并取得签收凭证(EMS或签收单)。
  • 维权阶段: 若审计久拖不决,立即发送《催告函》并限定合理期限(如30日)。期限届满后,果断向昆明市仲裁委员会(合同中约定仲裁的)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约定诉讼的)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特别提示: 在诉讼中,切勿被动等待审计结果,应主动将争议引向“合同约定结算方式的履行”以及“发包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法律评价上,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主张“视为条件已成就”。


附:相关QA

1. 问:合同中写了“以审计局审计为准”,现在审计报告还没出,我能起诉要钱吗? 答: 可以起诉。虽然条款有效,但发包方不能无限期拖延。你应先发送书面催告函,若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3-6个月)仍无结果,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司法造价鉴定,要求法院直接判决应付工程款。

2. 问:审计报告出来了,但我认为金额太低,还能推翻吗? 答: 可以。若审计报告存在漏算、错算,或对合同计价依据理解有重大偏差,且你有确凿的结算资料和证据支撑,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申请司法鉴定,用鉴定的结论否定审计结论的不合理性。

3. 问:双方没有约定“以审计为准”,但发包人单方面要求以审计为准,合法吗? 答: 不合法,也缺乏合同依据。在此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通常是“承包方报送—发包方审核”)进行结算,发包方无权单方引入审计程序作为付款前提。

4. 问:政府审计与财政评审有区别吗?合同中约定“以财政评审为准”也同样有效吗? 答: 具有法律效力。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了财政评审的重要性。实践中,最高法院观点认为“财政评审”与“行政审计”在作为结算依据时,法律地位相同,若有明确约定,其结论将作为结算依据。

5. 问:如果审计拖延是因为施工方资料不全导致的,责任在谁? 答: 责任在施工方。若是因你未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签证单或验收资料导致无法审计,发包方不构成违约。你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资料已完整移交。

6. 问:在收到法院传票前,审计报告刚好出来了,但结论对我不利,怎么办? 答: 这属于新证据。你应尽快向法院提交对该审计报告的书面异议书,并列出具体的异议清单(如定额套错、子目遗漏等),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必要时候补交申请鉴定意见的书面申请。

7. 问:施工合同无效(如挂靠),合同中约定的“以审计为准”条款还有效吗? 答: 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则结算条款亦失去约束力,但质保条款等独立条款除外。此时,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一条,应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审计条款通常被视为程序性条款而非计价标准,法院会通过造价鉴定来确定造价。

8. 问:发包人在审计过程中故意不认可某些签证单,导致审计金额降低,如何救济? 答: 签证单是合同履行的组成部分,若签证单有发包人代表签字或盖章,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应当作为审计依据。若审计未采纳,属于审计依据错误,你可以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对该部分事实进行认定。

9. 问:付款条件约定“审计合格后支付至97%”,若审计结论一直不出,质保金怎么办? 答: 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与审计期限无关。若合同未单独约定质保金返还条件,审计停滞不影响质保期届满后你主张质保金返还的权利,除非合同明确将审计结果作为质保金返还的前提。

10. 问:向昆明地区的法院起诉该类案件,大概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 核心证据包括:①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②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③完整的结算书及报送签收凭证;④发包人(或监理)签发的各类工程签证、联系单;⑤催告审计的书面函件及送达凭证;⑥初步的造价分析意见或申请司法鉴定的申请书。


关联律师:郑博,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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