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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借款型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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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博 律师

郑博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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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2026[昆明][诈骗罪]实务剖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的争议焦点展开

——从一起“借款型”诈骗案的罪与非罪边界说起

在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非法占有目的”始终是理论与实务交锋最为激烈的战场所。尤其在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诈骗犬牙交错的现实图景下,如何精准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不仅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更是对司法者刑法解释功底的深度检验。本文将立足于2026年昆明地区的一个典型司法场景,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专业法律分析。

一、场景引入:一场发生在昆明的“投资骗局”

2026年初,昆明市盘龙区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以“收购某旅游地产项目急需过桥资金”为由,向多年好友王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年化收益24%。李某提供了一份伪造的《项目收购框架协议》及一份价值不菲却已设定多重抵押的房产清单作为背书。王某某基于信任及高息诱惑,遂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并转账。

三个月后,李某未能按时还款。经王某追索,李某先是推诿,继而失联。当王某多方查找后发现,李某已将借款的绝大部分用于偿还其前期个人赌博债,少部分挥霍于高档消费,而所谓的“旅游地产项目收购”纯属子虚乌有。

二、争议焦点:客观上的“骗”已成事实,但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推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十分清晰:李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客观上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如何通过其客观行为,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认定直接决定了李某的行为是民事上的借贷欺诈,需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还是构成刑事犯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罚。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长期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的激烈博弈:

观点A:结果无价值论——事后不能还款即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该观点认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然虚构事实骗取巨额资金,导致资金无法归还,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法益侵害结果已经发生,应当从结果倒推主观故意,认定为诈骗罪。

观点B:行为与目的复合论——必须全面审查资金流向及履行诚意。 该观点主张,“非法占有”是行为人的内心意图,必须通过其外在行为进行“推定”。不能仅以客观上未能归还来反推主观上的“非法占有”。应当重点审查:1)有无真实的投资项目;2)资金的最终流向;3)在获取资金时是否有虚构或隐匿关键事实;4)事后有无积极归还的意愿与行动;5)是否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经济能力。

三、昆明地区司法实践的理性抉择

从昆明地区近年来的审判实践看,司法者越来越倾向于采纳观点B的“立体化”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及《刑事审判参考》中的裁判要旨明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履约能力、有无履约实际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方式、未履约的原因以及事后态度等多重因素。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通过证据链的拼接,足以对“非法占有目的”作出如下强烈推定:

  1. 虚构核心事实:所谓“项目收购”纯属子虚乌有,属于根本性的虚构履约基础。
  2. 资金任意处置:款项用于偿还赌债及挥霍,严重违背借款约定用途,反映了其对资金的“任意处分”心态。
  3. 无实际经营行为:李某在此期间未进行任何与“项目收购”相关的筹备、谈判或签约行为。
  4. 事后逃避责任:采取失联、推诿的方式,表明其主观上根本不想承担债务。

因此,在昆明中院的此类案件裁判文书中,法庭通常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并重点论述“行为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导致资金无法归还,且无归还意愿和行为的,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案最终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其核心逻辑正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进而完成从“民事欺诈”到“刑事诈骗”的定性飞跃。

四、结语与警示

对于执业律师而言,面对此类争议焦点,辩护与指控的重点均须回归到证据链的精细化构造之上。对于被告人,需着力挖掘其未履约的客观原因、资金流出的具体路径及事后愿意以物抵债的意愿;对于被害人,则应引导侦查机关聚焦于资金流向的审计和虚构事实的物证固定。2026年的昆明司法实践表明,唯有透过纷繁复杂的民事外衣,直击“非法占有”的实质内核,方能在罪与非罪的悬崖边上守住法律的天平。


相关QA

Q1: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夸大还款能力但最终无力偿还,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 A1:不一定。关键在于其“夸大”是否属于根本性虚构事实(如无真实用途、无还款意愿),以及资金是否用于约定用途。若仅是商业上的过度自信或判断失误,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

Q2: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具体指什么? A2: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且无法归还,包括不打算归还、明知无能力归还而仍旧骗取。这是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键。

Q3:在昆明被以诈骗罪拘留,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A3:应立即向办案单位(公安)索要《拘留通知书》,并尽快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家属切勿盲目“找关系”,以免贻误取保候审或证据固定的最佳时机。

Q4:向亲友借款后用于赌博,是否构成诈骗罪? A4:若虚构了借款用途(如谎称做生意),且实际将钱用于赌博并输光,导致无法归还,这种行为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诈骗罪。

Q5: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A5:合同诈骗罪利用了合同形式(如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且必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属于特殊法条;诈骗罪则无此特定形式要求。在昆明的司法实务中,定罪量刑会严格区分。

Q6:如何证明行为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 A6:可通过查证其借款时的资产负债状况(是否有大量债务、无可变现财产)、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大量诉讼或失信记录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Q7:诈骗罪立案后,被害人还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吗? A7:可以,但刑事追缴程序(法院责令退赔)是主要途径。若在刑事程序未获足额退赔,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剩余损失,但应注意诉讼时效及“一事不再罚”原则。

Q8:在昆明,诈骗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A8: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即属“数额较大”(特殊地区如昆明主城区可能执行更高标准,需以最新司法解释为准),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Q9:律师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无罪辩护的突破口是什么? A9:主要突破口在于:1)证明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或投资计划;2)证明资金有合理的去向(如投资失败、经营亏损);3)证明行为人在事后有主动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等积极履行意愿。

Q10:取保候审在诈骗案中是否适用? A10:适用,但视情节而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无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昆明地区的办案机关在综合评估后,通常会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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