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无效合同工程款结算裁判规则解析
郑博
本文作者
2026[昆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效合同下工程款结算的裁判规则深度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问题往往是争议的起点。当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时,承包人能否获得工程款?如何计算?这是司法实践中高频出现的争议焦点。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为依据,结合昆明地区法院2026年裁判倾向,展开专业分析。
场景假设:无资质挂靠施工,工程合格后发包人拒付
事实背景:某昆明建筑企业(甲)将办公楼建设项目发包给个人乙(无施工资质)。乙作为实际施工人,以甲的名义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组织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以乙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400万元,主张只能按“成本价”结算。
争议焦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款是“参照合同约定”还是“据实结算”?发包人是否有权主张“成本价”?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云南高院及昆明中院近年来裁判口径趋于统一:折价补偿的标准原则上应参照合同约定,而非发包人主张的“鉴定成本价”。理由在于:合同无效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真实合意完全失效,参照约定结算能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发包人因无效获益。
但在本案中,乙无资质,挂靠行为导致合同无效,且乙实际系“实际施工人”。根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甲。法院审查重点包括:乙是否完成工程质量合格;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明确;甲是否已从工程中实际受益。
裁判结果倾向:昆明法院大概率判令甲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乙工程款(扣除已付部分),不支持甲“成本价”抗辩。若合同约定“定额下浮10%”,则按该标准结算。乙作为实际施工人,还可主张甲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QA(10组)
Q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A:主要包括: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转包、违法分包等。昆明地区2026年裁判实务中,挂靠和转包是高发类型。
Q2: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发包人能否以“成本价”结算?
A:不能。司法主流观点认为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不得因无效使发包人获得超过合同约定利益。发包人需证明合同约定明显不合理,才可能启动鉴定。
Q3: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工程款?
A: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事实,以及发包人欠付金额。
Q4:发包人能否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
A:若工程已实际使用,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根据《建工解释一》第14条,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减少工程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Q5:鉴定报告中的“定额价”与合同约定不同,以哪个为准?
A:原则上以合同约定为准。鉴定仅当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昆明法院2026年判例显示,严格限制鉴定代替合同约定。
Q6: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如何分担责任?
A: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人(名义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若出借资质,需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Q7:合同无效,管理费是否应支持?
A:被挂靠人主张管理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其出借资质违法。但若实际参与了管理,可酌情按劳务成本补偿。
Q8: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利息?
A:可以。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使合同无效,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仍需承担利息。利率可按合同约定或LPR计算。
Q9: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合同无效时是否适用?
A:适用。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及《建工解释一》第38条,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且不因合同无效而丧失。但需在18个月内行使。
Q10:昆明地区2026年审理此类案件有哪些新动向?
A:趋势包括:强化对挂靠行为的审查,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充分施工证据;对发包人恶意利用无效抗辩予以制裁(如承担律师费);推动“参照合同约定”标准统一化。
关联律师:郑博,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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