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与赵某亮、张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世杰
主办律师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102民初3379号
原告:牟某,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凯,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亮,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艳,系赵某亮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峰,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峰,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鹏,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牟某与被告赵某亮、张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杰、惠凯、被告赵某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艳、孙剑峰、被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峰、秦海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给原告幼儿园转让款687763元及违约金10000元,后续违约金按日计算至实际交付日;2.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幼儿园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300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支付267万元。协议明确:证件到期,重新办证石臼街道知禾某某园;甲方承诺给乙方幼儿园办理完成所有权更换手续,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和民非证。协议第四条还约定了违约金,约定违约方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被告支付200万元后,原告9月28日办理了《办学许可证》;10月11日,办理了《民非证》,完成了约定的全部义务。原告完成全部义务后要求被告支付剩余687763元时,被告无理拒付。被告的违约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赵某亮、张某辩称:根据幼儿园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67万元整剩余尾款待甲方向乙方移交所有幼儿园产权更换办学许可非民政以及续签完3年的租房合同后,乙方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63万元整,乙方在收到2022年1到12月份普惠园补贴后支付给甲方1到3月份补贴4万元。幼儿园转让协议签订以后截止原告诉讼之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自2022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共1年,牟某未按照约定续签完3年的房屋合同。其次截止被告张某、赵某亮反诉之日,被告也未收到2022年1-12月份普惠园的补贴,合同中附条件的约定条件未达到,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尾款63万元。某甲园转让协议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法律情形,因此从协议的合法性来看,原告所诉的支付合同价款的条件并未成就。双方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合同无效,案涉幼儿园办学许可证,转让时已经过期,属于违法办学。
原告牟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幼儿园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转让价格267万元,原告为被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专指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和民非证的变更手续。协议三日内支付200万元,办出两个证后支付63万元。被告方收到普惠的4万元补贴以后,支付甲方2022年1-3月的补贴4万元。
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时间2023年1月8日,证明原告通知被告应该缴纳村委房租15万元。
证据三、村委会通知(2023年4月23日)证明被告截止到庭审之日没有交费,也没有签订合同。
证据四、民非证,证明原告已经将民非证变更为被告,民非证是2022年10月11日办理的。
证据五、办学许可证,证明原告已经为被告做了变更,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证件是2022年9月28日办理的。
证据六、电子表格一份,双方核对确定实际数额,还欠687763元(出示手机载体,庭后提交打印件)。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对于证据一,幼儿园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该份协议的合法性,该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销有异议。同时根据该协议第四项约定,尾款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并且该条款明确记载某甲园存在普惠园补贴,但实际上系原告方未如实告知某甲园的真实情况,并且虚假陈述了存在普惠园补贴的情况,至今为止并未获得任何补贴,受让方通过向行政审批局咨询过补贴的情况,官方反馈的意见是东港辖区内配套幼儿园以及有证幼儿园的补贴发放名额都不充足,不可能轮到涉案无证幼儿园。也就是说该条款同时证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不如实告知合同标的物的基本情况,虚构事实,系欺诈。根据山东省某某园办园条件标准第四章第三节第九条,明确规定幼儿园楼梯应符合以下规定九不与设置室外楼梯,某甲园在转让时明显存在室外楼梯的现状,以及存在其他不符合山东省某某园办园条件标准的情况,遂导致某甲园在办证时系被列为无证园名单而无证园的办学许可仅为3年,3年后会被当然取缔办学资格。因此上述被告陈述的事实,导致被告因对原告制定的协议条款产生了重大误解,以致若继续以300万元巨额款项履行期限仅为3年办学的协议定会导致该协议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对被告方来讲,也系显失公平,也就是说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第三,关于该协议是否有效,被告同时认为因双方在签订该转让协议时,某甲园的证件到期,系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即没有办学资格,在这特定的时间内转让幼儿园的,包括资质在内的协议条款,显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系无效协议。被告在提起反诉时是依据协议可撤销的进行诉讼。因此被告考虑到合同撤销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基本一致,因此请求法庭在依法充分审查合同的效力的基础上予以认定。
对证据二,对于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因为被告认为涉案协议的合法性存有异议,并且具有涉诉的性质,因此在履行该协议时,需经法院对该协议依法作出裁判后,才作出是否继续履行该协议,并非是故意违约不履行协议。
对证据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被告方同村委就租赁费事宜已经达成一致的意见,因为年前疫情的原因,幼儿园并未实际运营。2022年12月份,根据市抗议指挥部的指导意见,园区是处于停课的状态,因此关于租赁费的事宜已经与村委协商一致,有了统一的意见,原告提交该份证据并不能证实其欲证明的目的,且与本案无实质关联。
对证据四、证据五两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证件中在备注处记载,根据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港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东政办字2022-17号及相关会议纪要工作要求,治理准入有效期满后,不再按方案办理办学许可证到期延续业务,该宗记载证实某甲园虽办理该两组证件,但根据法律及政策的规定,该幼儿园仍系无证园的类别,是因为该幼儿园包括消防建筑的基本情况等不符合山东省某某园的办园条件标准,但东港区考虑到辖区内需入园儿童的实际情况,暂时性的放宽条件的暂时性准入,也就是说虽具有该两证件,但实质上还是无证园,该园只能在有效期内经营3年,3年后不可能获得办学许可。因该幼儿园在转让时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园条件。第二,如果被告方依据该两种证件仅仅经营3年,对于被告方来讲,履行转让协议的预期利益的价值,会大大降低乃至丧失,按照目前园区最大的容量,经营3年,收益也仅100余万元,根本不可能弥补300万元的协议转让费用。第三,退1万步讲,即使3年后存在继续办证的可能性,但就目前的形势来讲也仅仅是微乎其微的可能,该可能性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应由被告方独自承担。依据目前的政策3年以后该幼儿园不能获得办学许可的风险非常高,如果不能获得办学许可,该幼儿园就面临着被取缔关门,不管从情理上来讲还是从法理上来讲,按照该合同继续履行对被告方显失公平。
对于证据六表格已经收到了,但是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的目的,原被告双方并没有进行结算。因幼儿园证件一直没有办出,幼儿园接手后4到10月份所有的收入在原告的账上,所有的收入和支出由原告发给了被告,因在核对账单时存在疑问,去原告处核对账单未果,导致无法完成核算,在账单中有4800的园服费用系2月份支出的费用,却出现在了接手后4月份的账单上,还有一些孩子交费的费用未结算出来。后期原告情绪比较激动,一直未完成核算,账单未得到双方的认可。
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幼儿园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合同中明确约定,67万元整剩余尾款待甲方向乙方移交所有幼儿园产权更换、办学许可证、民非证以及续签完3年的租房合同后,乙方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63万元整。
证据二、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知禾某某园跟原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双方未续签完成3年的租房合同。
证据三、张某艳与袁某丹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转让金300万元的明细里面,明确体现出有每年151940元的普惠补贴。
证据四、张某与牟某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
证据五、张某艳与牟某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
证据六、张某、张某艳与牟某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
证据四至证据六共同证明牟某承诺幼儿园的新的证件于4月份最晚5月份下证,转让的幼儿园有每年15万元的普惠性补贴,幼儿园不会被划入无证幼儿园的名单。
证据七、日照市东港区某乙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某乙园证件有效期至2021年7月19日,在双方签订幼儿园转让协议时,该幼儿园的办学许可已经过期。
证据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管理科11窗口受理告知单一份;
证据九、《关于同意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城建花园幼儿园等82处无证幼儿园治理准入的批复》原件一份;
证据十、日照市东港区某丙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件一份;
证据八至证据十共同证明,知禾某某园办学许可被划为了无证幼儿园名单中,只能在有效期内经营3年,3年以后不能够获得办学许可的风险非常高,如果不能够获得办学许可,该幼儿园就面临着被取缔关门。
证据十一、原告转账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张某于2022年4月2日分两笔向牟某转账共计100万元,赵某亮于2022年4月2日向牟某转账100万元,张某、赵某亮共计向牟某转账200万元。
证据十二、幼儿园收支清单打印件一份,证明自幼儿园转让协议签订后,幼儿园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的费用结余为506685.8元。
证据十三、社会事务科审批意见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牟某在申请知禾某某园办学许可时,申请学校名称为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城建花园幼儿园等82家无证幼儿园准入,这期间牟某已经知道申请的幼儿园为无证幼儿园序列,系故意隐瞒了事实,对被告签订合同时产生了重大误导。倘若原告如实告知某甲园办证时为无证幼儿园,则被告不可能花费巨资来受让经营权仅为3年的幼儿园。
补充证据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文件打印件,日照市人民政府官方关于何时能够审批某丙园,并依照政策发放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贴的答复打印件一份、日照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报道文件打印件一份、中共日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开报道文件打印件一份。以上共同证明某丙园在办园许可副本年检记录中的备注栏里注明为某丙园,普惠性补贴只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标准是每生每年710元。
补充证据二、其他的非盈利性民办幼儿园和盈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民非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组,其他非盈利性幼儿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与民非证复印件一份,其他营利性幼儿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上共同证明其他与案涉的知禾某某园相同时间办证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幼儿园,在办学许可证上与案涉的知禾某某园(被列为无证园)的类别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补充证据三、年盈利情况对比表打印件1份,证明原告方在签订合同前给出的年利润是100万元每年,然而在实际生源较之前有所增长的情况下,被告方实际经营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一整年的实际利润只有65万元。
补充证据四、收入明细打印件一组,原告牟某发给被告方的收入明细表打印件1份,原告方代收的特长收入明细表打印件一份;
补充证据五、幼儿刘某源家长交费记录打印件一份;
补充证据四、五共同证明,2022年4月至10月期间,原告方代被告方收取特长费74202元,该费用并未转给被告,原告方代被告收取了幼儿园学生刘某源的费用1720元,而这1720元由袁某丹转到了收款人为日照市东港区某甲园账户为156*********的账号,并没有转给被告,原告方代被告收取了书费42320元,并未转给被告。
补充证据六、支出明细打印件一组,原告牟某发给被告的支出明细一份打印件。被告与微信名为“Grace”员工徐某丽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的5月份鸡蛋费用转账记录打印件一份,袁某丹与张某艳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以上共同证明2022年5月份鸡蛋费用1293元是被告方支付,床品4800元不应是被告方接手后的费用,应该为原告方自己幼儿园的费用。夏季园服收入为9574元,支出为16916元,支出大于收入不符合常理。实际原告方并未代案涉幼儿园支付原服务费用16916元,小计共23009元,该23009元应该为原告方的支出,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方代案涉幼儿园支出的费用应为536226.23元,计算方式为559235.23元减23009元。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证据一到十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
证据二为什么签1年租赁合同的问题,合同约定是签3年,实际签订1年,是被告协商同意1年1签,村委同意3年不上涨租金,村委说签订3年的要按照3年约定交费,听被告讲他们协调了村委还能减少一部分费用。
证据八行政审批局告知按无证幼儿园办理,时间是2022年9月27日,合同签订于当年3月31日,合同签订时没有任何机构主张该幼儿园是无证幼儿园,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颁发了证书,在证书的下方有注明:按到期时现行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重新办理。审批局并没有说3年作废,3年后所有幼儿园都要按照新规定重新审核一遍。合同约定、双方微信聊天也谈过该幼儿园有普惠制补贴约15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领到该年度补贴,缴纳剩余的转让款4万元,因财政紧张,全区所有普惠制幼儿园,都没有发放该补贴,这是政府特殊的事件,不是原告欺骗被告,但原告主张的尾款4万元确实不到支付的条件。
对被告补充证据一到证据四,虽然为复印件打印件,但原告认可。证据一、证据二是政府文件和执照,说明不了撤销合同的事由。证据三、证据四注明是预测或参考,不影响合同效力。证据五、证据六与合同的效力或者撤销没有关系,是履行合同应该对账的收据,原告不予认可。
对被告陈述的“2022年4月至10月期间,原告方代被告方收取特长费74202元,该费用并未转给被告”没异议,但是已经转给被告了。对于刘某源的1720元认可。对于被告陈述的“原告方代被告收取了书费42320元”不清楚。特长费的所有费用都已经转给被告了。
经本院审核,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关联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以上证据均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3月31日,原告(甲方)牟某与被告(乙方)赵某亮、张某签订《幼儿园转让协议》,载明:一、甲方经房主同意后将房屋租赁权和位于石臼街道金色家贝幼儿园(证件已到期,重新办证按照石臼街道知禾某某园,位于**街道**路**号)的所有权整体作价人民币267万元(大写:贰佰陆拾染万元整)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说明:幼儿园按照人民币300万基价,乙方补给甲方已经支付的剩余房租90083元(含西侧副楼,一楼拉面馆、麻辣烫,二楼至五楼全部,2022年4-12月房租,主楼二楼至四楼全部,2022年4月份房租)。乙方补给甲方2022年度1-3月份普惠园补贴计37500元;甲方转交在册某某园押金98400元,清单后附;甲方转交乙方2022年3月底之后的预收费用381077元,清单后附。另有租房押金条,甲方同时移交乙方,由乙方承担租房押金费用30000元。转让价格为2678166元,实收2670000(贰佰陆拾柒万元整)。二、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幼儿园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涉及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等行为,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三、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已经到期,租房合同也将于2022年4月底到期,甲方承诺给乙方办理完成所有产权更换手续、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和民非证,并跟原房东续签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内容和租金按照2021年原合同签定),租金最多三年增长5%,新租房合同时间为期三年(2022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30日),房租支付方式为每年支付。四、转让协议签订后,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人民币200万元整(贰佰万元整),67万元整剩余尾款(陆拾柒万元整)待甲方向乙方移交所有幼园产权更换、办学许可证、民非证以及续签完三年的租房合同后,乙方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63万整(陆拾叁万元整)到甲方提供的银行卡……逾期每日加收尾款5‰的利息,乙方在收到2022年1-12月份普惠园补贴后支付给甲方1-3月份补贴4万元(四万元整)。五、签订转让协议日,甲方同时某丁园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实时账目、教职工信息、幼儿信息等)。六、本幼儿园所有权移交日为2022年3月31日,在此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在此之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七、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可以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八、产权移交后甲方有义务在第一学期内配合乙方做好过渡时期的有关部门以及园所家长的沟通协调工作……。
2022年4月2日,张某分两笔向牟某转账共计100万元,赵某亮向牟某转账100万元。
另查明,日照市东港区某乙园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显示有效期限为三年(2018年7月20日-2021年7月19日),地址为日照市**街道**路**号,办学内容为全日制民办学前教育。2022年9月27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受理告知单,载明张某办理日照市东港区某丙园“无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设立事项,该窗口予以受理。日照市东港区某丙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显示地址日照市东港区**街道**路**号,校长为张某,办学内容为全日制民办学前教育(2个班),有效期限为2022年8月30日-2025年8月29日。
日照市东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东审批发[2022]248号《关于同意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城建花园幼儿园等82处无证幼儿园治理准入的批复》载明:日照市东港区某丙园:……同意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城建花园幼儿园等82处无证幼儿园治理准入,现批复如下:一、各治理准入幼儿园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业务;……六、各治理准入幼儿园,有效期满后,不再按《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港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2]17号)方案要求办理办学许可证到期延续业务,如需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按到期时现行法律法律规等文件要求重新办理……。
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给原告幼儿园转让款687763元及违约金10000元(后续违约金按日计算至实际交付日)。
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方2022年4-10期间的收入交由原告方,且账目繁多,双方存在诸多争议,经本院主持及要求、督促,原、被告双方最终于2023年12月23日对账结束,并一致确认本案转让款以300万元为基准价格的前提下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剩余款项数额为584587元,但被告方认为300万元基准价格包含的普惠补贴45万元被告至今没有收到,故应在584587元的基础上扣减45万元的普惠性补贴,原告对被告的以上主张不予认可。
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亮、张某曾提起反诉,请求判决撤销双方于2022年3月31日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判决返还所支付的转让款200万元并支付实际损失等54万元,其后因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已裁定按撤回反诉处理。
本院认为,从原、被告诉辩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上述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已支付转让款200万元,尚有部分款项未付的事实清楚,现某甲园园区、设备、账目等已经交付被告,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等证件已经办理完成,且双方已对账目核对一致,原、被告约定的剩余尾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履行支付转让款的义务。对于被告提出原告未按约定续签某甲园三年租房合同,合同中附条件的约定条件未达到的主张,不影响涉案买卖合同的履行,被告可自行续签租房合同。对于剩余尾款数额,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对账结算确认本案转让款剩余584587元未付,被告应予支付,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起诉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对于剩余尾款的数额存在较大争议,双方直至2023年12月23日方得以最终确认一致,双方对此均有一定责任,且持有相关账目的原告方的过错应明显大于被告方,因此,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原告虚构案涉幼儿园有普惠补贴事实、普惠补贴45万元应从总价款中扣除的抗辩主张,在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确认有效、且对成交基准价格未能协商变更的情形下,其该项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如被告认为原告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因此给被告方造成损失,被告对此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亮、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牟某某某园转让款584587元;
二、驳回原告牟某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8元,原告牟某负担1617元,由被告赵某亮、张某负担9161元;因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被告赵某亮、张某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1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法乐红
人民陪审员厉明亮
人民陪审员王雯雯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陶冶
书记员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