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张守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7.25 主办律师:郑世杰
郑世杰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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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7320号
被告:郑毅,男,汉族,1958年8月18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守明,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郑毅诉被告张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经通知后其明确表示被告下落不明、不再缴纳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毅撤诉处理。
审 判 员法乐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思诺
书 记 员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