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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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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世杰 律师

郑世杰

本文作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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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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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日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黑白合同情形下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司法认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后,往往另行签订一份与中标备案合同(即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合同(即黑合同)。黑合同的存在常常成为工程款结算争议的导火索。本文以2026年日照地区司法实践为背景,聚焦“黑白合同”情形下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裁判规则,以实务案例为切入点,解析法律适用逻辑与风险防范路径。

典型案例场景

2023年,日照某房地产开发商(发包人)就某住宅小区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中标,双方于2023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备案,约定固定综合单价为2600元/平方米,合同总价暂定1.2亿元。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进度款支付压力,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将综合单价调低至2200元/平方米,并将工程款支付节点由按月支付调整为按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0%。2025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承包人主张按备案合同(白合同)结算,发包人则主张按《补充协议》(黑合同)结算。双方协商无果后,承包人诉至日照某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工程价款应当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司法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下称《建工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当事人请求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旨在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当事人通过“明招暗定”规避监管。

但实务中并非一概而论。若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例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超过一定幅度、主要建材价格异常波动等,当事人另行协商调整价款的,该调整内容属于对合同正常变更的范畴,不构成“黑白合同”条款。本案中,发包人以项目工期紧张、资金压力为由要求调低单价并变更付款节点,该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且两份合同签订时间相隔不足两个月,发包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量或设计确有重大变更,故该《补充协议》构成对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属于典型的黑合同。

日照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审查以下要点:一是案涉工程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二是另行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核心条款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三是当事人主张的变更理由是否客观真实,能否提供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原始证据予以佐证。结合上述标准,该案中《补充协议》约定的单价降幅高达15.4%,并大幅推迟付款节点,显著影响承包人的现金流利益,明显属于实质性变更。法院最终判决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对承包人主张的价款差额部分予以支持。

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签订“黑合同”的风险极高,即便在履约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被迫签订,诉讼阶段仍有机会借助“黑白合同”规则维护自身权益。但起诉前务必固定好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招投标文件、履约过程中的签证变更资料等证据。对于发包人而言,若确需在履约过程中调整工程价款或付款条件,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以补充协议形式作出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同时保留能证明变更事由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否则相关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导致结算结果偏离预期。此外,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还需警惕“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背后的审计与合规风险。


QA(共10组)

Q1:中标备案合同和另行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结算时以哪个为准? A1:以中标备案合同(白合同)为准。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另行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应作为结算依据,当事人请求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的,法院不予支持。

Q2:什么情况下另行签订的价格调整协议可以被认定为合法变更? A2:如果调价的基础是施工过程中客观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主要建材价格异常波动,且双方通过签证、补充协议等方式按合同约定程序达成一致,原则上属于正常合同变更,结算时可按变更后的内容确定价款。

Q3:中标合同是否必须备案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A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合同备案是法定义务。即使未办理备案,只要经过合法招投标程序,中标合同内容仍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未备案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产生行政处罚风险。

Q4:招标人强制要求低价签订黑合同,中标人拒绝会有什么后果? A4:中标人有权拒绝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若招标人拒不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中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相应损失。若因拒绝签订黑合同而被取消中标资格,可依法维权。

Q5:黑合同签订后已经实际履行了大部分,法院还会按白合同判决吗? A5:通常情况下会按白合同裁判。但若承包人能证明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已通过签证、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对原合同内容形成合意变更,且属于工程客观情况变化引起的调整,法院可能结合证据认定实际履行合同对原合同作出变更有效。

Q6: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标并备案后,又另行签订黑合同,如何处理? A6: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只要是进行了招投标程序并备案的工程,均受招投标法律规范的约束。即使该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另行签订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的,仍应按中标合同结算。

Q7:结算时发现黑合同和白合同价格差异巨大,承包人可否主张按市场价结算? A7:不可以。黑白合同存在的首要后果是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而非脱离合同直接适用市场价。只有在合同无效且无法参照约定结算时,才可能适用定额或市场价,显然黑白合同情形不适用该规则。

Q8:黑白合同认定中“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如何判断? A8: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实践中,价款数额变动超过一定比例(通常认为超过5%至10%即可能被认定为实质变更)、付款节点重大调整、工期明显缩短或延长、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让利等,均属于实质性不一致。

Q9:承包人起诉时是否必须同时主张白合同有效? A9:主张按白合同结算,实质上是要求法院确认黑合同相关条款对当事人无拘束力。承包人可在诉讼请求中直接列明要求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并请求确认补充协议中实质性变更条款无效,不必单独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

Q10:日照地区法院对黑白合同纠纷是否有特殊的地方性指导意见? A10:日照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建工解释(一)》及山东省高院的审判指引,并结合本地建筑业惯例进行裁量。建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及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招投标备案资料,以增强诉请的证明力。


关联律师:郑世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336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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