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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合同无效工程合格,结算标准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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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世杰 律师

郑世杰

本文作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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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已核验身份

2026[日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工程款如何结算?

一、案例引入

2025年,日照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楼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建筑公司停工并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双方未履行招标程序直接签约,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该施工合同应属无效。然而,涉案工程已施工至主体封顶,经质量鉴定确认合格。那么,合同无效后,建筑公司能否获得工程款?应按何种标准结算?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典型难题。

二、法律争议焦点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里的“参照合同约定”并非当然适用,司法实践中需重点把握以下三层逻辑:

  1. 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请求权: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仍享有依据“折价补偿”原则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质量合格是结算的“底线”,与合同效力状态无关。

  2. 参照合同约定而非必须按照:法院通常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如定额、清单计价、固定单价)作为参照系,但若合同约定明显低于成本价,或存在发包人恶意压低价格、转包人截留利润等情形,法院可依据市场价或鉴定意见酌情调整。例如(2024)鲁11民终XXX号日照案例中,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双方约定的固定单价未明显偏离市场行情,故予以参照。

  3. 实际施工人的特殊保护:若本案涉及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可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直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实践中,日照法院倾向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包人因合同无效而“双重获利”。

三、结论与实务建议

  • 结论:本案中,建筑公司有权主张工程款,法院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若发包人已支付部分款项,应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及法定利息。
  • 律师建议:
    • 施工企业:合同签订前审查招标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先施工后补标”;施工过程中做好工程量签证与质量验收记录,以防合同效力瑕疵。
    • 发包人:不能因合同无效而拒绝付款,否则可能面临利息损失及实际施工人的直接追索。
    • 双方:若已产生争议,应主动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确保结算依据的可靠性。

10组相关QA

Q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未完工验收,能要钱吗?
A1:可以。根据《建工解释一》第24条,合同无效,工程未完工但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承包人无权要求折价补偿。

Q2:合同无效后,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A2:无效。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效力条款的一部分,合同整体无效时,违约金条款亦无效。但可主张因合同无效造成的实际损失(如贷款利息等)。

Q3:转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3:可以。《建工解释一》第43条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诉权,可直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Q4:发包人明知没有资质还让挂靠人施工,挂靠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A4:可以。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依据上述规定起诉发包人,法院通常支持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Q5:合同无效,但双方在诉讼中自愿达成结算协议,法院会支持吗?
A5:会。结算协议独立于原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因原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法院一般会认可结算协议的效力。

Q6:工程质量不合格,谁出鉴定费?
A6:一般由申请方预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质量问题系承包人原因,鉴定费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原因,则由发包人承担。

Q7:合同无效,承包人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A7:可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以工程款债权存在为前提,与合同效力无关。但需在工程款确定后18个月内(2023年《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调整后)起诉。

Q8:日照地区法院对合同无效案件如何处理?
A8:日照中院及各区法院普遍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实践中注重“质量优先”与“保护实际施工人”原则,并参考省高院指导意见(如鲁高法〔2023〕24号)。

Q9:黑白合同中,备案的“白合同”无效,结算以哪个为准?
A9:以“白合同”为准。根据《建工解释一》第2条,招标合同(白合同)无效时,仍以白合同为结算依据;但若黑白合同均无效,且实际履行的是黑合同,法院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

Q10:工程款利息从何时起算?
A10: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合同无效但约定了付款期限的,按约定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从工程交付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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