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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海域使用权续期被拒的救济路径与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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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世杰 律师

郑世杰

本文作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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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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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日照][资源行政管理]: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被拒的法律救济路径与争议焦点分析

一、争议场景引入

2024年,日照某海洋养殖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持有的某宗海域使用权证书到期,A公司依法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源局”)提交续期申请。资源局以“该海域已纳入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的生态红线范围,不再适宜养殖”为由,作出不予续期的决定。A公司认为,其投入数千万元建设了固定养殖设施,且原海域使用证合法取得,续期申请程序完备,资源局的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提起行政复议并最终进入行政诉讼。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海域使用权到期后,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以“规划调整”为由拒绝续期?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何保护?

二、法律问题深度分析

(一)海域使用权续期的法律性质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权利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提出续期申请。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外,批准续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这里的“法定除外情形”需严格解释——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且经过法定的论证、听证和补偿程序。

(二)“生态红线”能否成为拒绝续期的当然理由

  1. 规划调整的效力溯及既往问题:2023年新修订的《海洋功能区划》将涉案海域划入生态红线,但A公司的原海域使用权早在2014年已依法取得。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因此,规划调整本身不自动废止既有的使用权,行政机关必须通过“撤回”或“征收”程序,并给予补偿。

  2. 程序义务:资源局在作出不予续期决定前,未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听证,亦未说明规划调整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具体关联。该决定程序违法。

(三)信赖利益保护与补偿原则

A公司基于原海域使用权的合法性进行了大量投资,形成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即使因公共利益需要不予续期,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国家赔偿法》第4条,对A公司的直接损失(剩余设施残值、搬迁费用等)予以补偿。无补偿的拒绝续期,实质上是变相征收,侵犯了相对人的财产权。

三、司法实践倾向

2025年山东省某中级法院曾判决类似案件:法院认为,规划调整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行为”,不能直接对抗相对人已取得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如欲收回海域使用权,需依法履行补偿程序。最终判决撤销不予续期决定,责令重作,并判令行政机关先予支付部分补偿款。

四、对行政相对人的实操建议

  1. 申请阶段:收到不予续期书面决定后,立即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注意保留投资凭证、历年缴租记录等证据。
  2. 策略重点:主张程序违法(未听证、未说明理由)、信赖利益损失、规划调整的溯及力问题。
  3. 退出机制:如确无法续期,应积极主张补偿,包括海域使用金退还、附着物补偿、预期收益损失等。

五、10组相关QA

Q1:海域使用权到期后,行政相对人申请续期,行政机关有哪些法定拒绝理由?
A1: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法定拒绝理由仅限于“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生态红线规划调整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但必须经法定程序认定并给予补偿后方可实施,不能直接作为拒绝续期的单独依据。

Q2:如果海域被划入生态红线,行政机关能否直接拒绝续期而不补偿?
A2:不能。生态红线的划定属于规划调整,但规划调整不能免除行政机关的补偿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行政机关变更或撤回已生效许可的,应依法补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

Q3:行政相对人收到不予续期决定后,最有效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A3:建议优先申请行政复议(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复议期间可申请暂停执行。若复议结果不利,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补偿要求。

Q4:在续期申请被拒期间,相对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海域?
A4:不能。海域使用权到期后未续期,视为自动终止,继续使用构成违法使用。但可向行政机关申请“临时使用”过渡期,并保留证据以防被处罚。

Q5:行政机关以规划调整为由拒绝续期,是否需要举证证明公共利益?
A5:需要。行政机关必须提供规划调整的合法依据、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如生态保护、国防安全等)、以及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公共利益的论证资料,否则决定可能被法院撤销。

Q6: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具体包括哪些?如何计算?
A6:包括:(1) 剩余期限的海域使用金及利息;(2) 固定设施残值(如网箱、围坝等的折旧价值);(3) 搬迁费用;(4) 合理预期收益损失(通常是未来3-5年可期待利润的一定比例)。需经评估机构鉴定。

Q7:行政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必须续期?
A7:不能。法院不能替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只能判决“撤销不予续期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或“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最终是否续期仍由行政机关在合法框架内决定。

Q8:如果行政机关在续期申请期间故意拖延,相对人如何应对?
A8: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行政机关应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决定,最长可延期10日。超期未回复可视为“默示批准”?但海域使用权领域无此规定,建议及时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Q9:同海域有其他企业已经成功续期,而A公司被拒,能否主张“行政公平原则”?
A9:可以。如果行政机关对不同相对人的处理存在明显差异且无正当理由,构成行政滥用职权。A公司可请求行政机关说明区别对待的合理依据,并主张违反平等对待原则。

Q10:2026年日照地区关于海域管理的政策是否有新变化?
A10:目前公开资料显示,山东省2025年底发布了《海洋资源保护与利用“十五五”规划》,强调生态优先但未禁止所有养殖活动。建议关注日照市自然资源局2026年第一季度发布的《海域使用审批实施细则》,其中可能对续期程序有细化规定。

六、尾部信息

关联律师:郑世杰
执业机构: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56336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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