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公司;昆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4 主办律师:邹治国

邹治国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云南衡律之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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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云0112民初23605号

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治国,云南衡律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婷,云南衡律之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前申请撤诉,视为其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竹馨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艺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