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钱某;中国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邹敏
主办律师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苏1202执恢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负责人:缪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邹敏,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钱某,男,1977年3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杨某,女,1981年7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钱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苏1202民初2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被告钱某、杨某欠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1181395.22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4年3月1日为35547.3元,自2024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以原告银行电脑系统自动生成为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上述款项,被告钱某、杨某于2024年6月30日以及2024年7月30日前分别偿还原告6100元;并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原告结清全部逾期本息(具体金额以银行电脑自动生成为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自2024年9月起,被告按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二、若被告钱某、杨某有任何一期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则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可就全部剩余欠款本息(以原告银行电脑系统自动生成为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及律师代理费14603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对被告钱某、杨某名下提供抵押的位于泰州市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余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79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钱某、杨某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迳交原告)”。因被执行人钱某、杨某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8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5年8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被执行人钱某、杨某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户名:钱某,开户银行:深圳某有限公司,开户账号:XXX;户名:杨某,开户银行:深圳某有限公司,开户账号:XXX;户名:杨某,开户银行:某有限公司,开户账号:XXX;户名:钱某,开户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账号:XXX;户名:钱某,开户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账号:XXX;户名:钱某,开户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账号:XXX;户名:杨某,开户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账号:XXX;户名:钱某,开户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账号:XXX;户名:钱某,开户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账号:XXX;户名:杨某,开户银行:某有限公司,开户账号:XXX;户名:杨某,开户银行:江苏姜堰某,开户账号:XXX;户名:钱某,开户银行:中国某有限公司姜堰城南支行,开户账号:XXX_1;户名:钱某,开户银行:某有限公司,开户账号:XXX),冻结起始日期为2025年8月22日,冻结期限为1年。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杨某、钱某名下有位于泰州市海陵区(2021)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不动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抵押登记金额为123万元,本院首执案件(2025)苏1202执160号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上述不动产,成交价为828000元,其中转执行费15178元、退买受人垫付的税费91651.14元、辅拍机构费用3000元、退首封案件保全费312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718170.86元抵押优先受偿,无余款可供其他案件参与分配。
查明被执行人杨某、钱某名下有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不动产证书号:苏(2018)泰州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为江苏姜堰某有限公司,抵押登记金额为292万元,上述不动产由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1日首查封,本院已发函至首封法院参与分配,本院首执案件(2025)苏1202执160号于2025年2月6日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上述不动产。
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位于姜堰区(2016)姜堰不动产权第XX号,苏(2016)姜堰不动产权第XX号】的不动产,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为江苏姜堰某有限公司,抵押登记金额为605万元,上述不动产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首查封,本院已发函至首封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杨某有位于姜堰区【不动产证书号:姜房权证姜堰字第80031823号】不动产,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为江苏姜堰某有限公司,抵押登记金额为100万元,上述不动产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首查封,本院已发函至首封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杨某有位于姜堰区【不动产证书号:泰房权证姜堰字第81029899号】的不动产,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为江苏姜堰某有限公司,抵押登记金额为130万元,上述不动产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首查封,本院已发函至首封法院参与分配,本院首执案件(2025)苏1202执160号于2025年2月12日轮候查封以上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以上不动产。
查明被执行人钱某名下有位于姜堰区罗塘街道林野村五组【不动产证书号:苏(2021)姜堰不动产权第XX号】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4日首查封,本院已发函至首封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钱某名下有位于姜堰区【不动产证书号:姜房权证姜堰字第80056813号】的不动产,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为江苏姜堰某有限公司,抵押登记金额为90万元,上述不动产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首查封,本院已发函至首封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钱某名下有位于姜堰区【不动产证书号:苏(2020)姜堰不动产权第XX号】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首查封,本院已发函至首封法院参与分配,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本院首执案件(2025)苏1202执160号于2025年2月10日轮候查封以上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以上不动产。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钱某名下有XXX、XXX车辆,本院首执案件(2025)苏1202执160号于2025年2月10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5、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保险产品。
三、2025年7月18日,本院至被执行人钱某、杨某的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5年9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5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公告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电话记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查控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24)苏1202民初2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徐文君
审判员王海宾
审判员王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朱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