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15 主办律师:邹敏

邹敏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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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1283民初2583号之一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

负责人:戴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敏,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泰兴市。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8元,减半收取计277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974元,由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兴支行负担。

审 判 员杨惠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蒋羽婷

书 记 员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