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李某;泰州某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15 主办律师:邹敏
邹敏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泰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1283民初2706号之二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
负责人: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敏,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泰兴市。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兴支行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2元,减半收取计4441元,由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兴支行负担。
审 判 员杨惠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蒋羽婷
书 记 员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