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中国某有限公司某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4.10.14 主办律师:邹庆技

邹庆技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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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902民初5914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茂名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xxxxxxxxxxxx。

负责人:叶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容,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庆技,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某分行与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某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某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陈伟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石

书 记 员陈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