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江西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18 主办律师:邹庆技

邹庆技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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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902民初447号之二

原告:江西某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欣、潘安伦,广州金鹏(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某南丰华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茂名市某南丰华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某。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告:谢某,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庆技,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某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某南丰华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谢某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某安化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安化工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安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计988元,诉讼保全费890元(原告江西某安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西某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98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员李志豪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颖

书 记 员黄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