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向阳、贵阳市铁锅厂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7.29 主办律师:邹小艳
邹小艳
主办律师
法定继承纠纷 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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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2077号
原告:鲁向阳,男,1966年11月7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煜、舒杰,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铁锅厂,住所地:本市南明区贵溪路444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平,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刘维新、邹小艳,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向阳诉被告贵阳市铁锅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向阳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64元,减半收取90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明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晶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2077号
原告:鲁向阳,男,1966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居民身份证3326031966********。
被告:贵阳市铁锅厂,住所地南明区贵溪路444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214452360T。。
本院在审理鲁向阳与贵阳市铁锅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向阳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00元,减半收取3,450.00元,由原告鲁向阳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