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向阳、贵阳市铁锅厂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7.29 主办律师:邹小艳

邹小艳

主办律师

法定继承纠纷 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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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2077号

原告:鲁向阳,男,1966年11月7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煜、舒杰,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铁锅厂,住所地:本市南明区贵溪路444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平,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刘维新、邹小艳,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向阳诉被告贵阳市铁锅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向阳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64元,减半收取90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明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晶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2077号

原告:鲁向阳,男,1966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居民身份证3326031966********。

被告:贵阳市铁锅厂,住所地南明区贵溪路444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214452360T。。

本院在审理鲁向阳与贵阳市铁锅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向阳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00元,减半收取3,450.00元,由原告鲁向阳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