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19 主办律师:邵玲

邵玲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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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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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728民初2993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玲,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单位负责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扬,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韩凌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