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锐;孙海成;郭遇春;郭义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07 主办律师:邵玲

邵玲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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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702民初8649号

原告:郭某保,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郭某,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郭某春,男,200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玲,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成,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郭某保、郭某、郭某春与被告孙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但原告郭某保、郭某、郭某春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025年7月5日,本院书面通知郭某保、郭某、郭某春预交案件受理费6120元,通知后郭某保、郭某、郭某春告知办案人员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不再缴纳诉讼费,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郭某保、郭某、郭某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于郭某保、郭某、郭某春不再缴纳诉讼费并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按撤诉处理。

诉前保全费4740元,由原告郭某保、郭某、郭某春负担。

审判员樊婷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