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姚某玲;张某国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2.19 主办律师:邵玲

邵玲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18317218
驻马店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豫1702刑初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平,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3年12月20日到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一博,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姚某玲,女,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4年3月26日到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玲,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国,男,汉族,1976年1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4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松,山东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24)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平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姚某玲、张某国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凡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平、姚某玲、张某国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1月份,被告人白某平以29700元的价格购买了驻马店市某寺园公墓内的松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工人砍伐该公墓内的松树649棵。被告人姚某玲在未见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34370元的价格收购了白某平滥伐的松树。被告人张某国在未见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41000的价格从姚某玲处收购了白某平滥伐的松树。后张某国以38300元的价格将收购的松树转卖给刘某雷。

另查明,2023年11月27日,经林业发展中心鉴定,该寺园内被采伐的松树649棵,立木材积67.4542立方米(立木材积即为立木蓄积);2023年12月4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驿城分局认定,该寺园内地块为林地。林业发展中心出具证明,截至2023年12月5日,该寺园内的松树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白某平、姚某玲、张某国供述、证人倪某宇、刘某雷等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某平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姚某玲、张某国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建议对被告人白某平、姚某玲、张某国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白某平、姚某玲、张某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被告人白某平的辩护人提出白某平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玲的辩护人提出姚某玲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国的辩护人提出张某国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本人无获利,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份,被告人白某平以29700元的价格购买某寺园内公墓内的松树,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该区域内649棵松树砍伐。被告人姚某玲在未核实白某平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34370元的价格收购白某平滥伐的松树。被告人张某国在未核实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41000元的价格从姚某玲处收购了白某平滥伐的松树,后以38300元的价格转卖给刘某雷。经鉴定,被伐的649棵松树立木材积67.4542立方米(立木材积即为立木蓄积)。

另查明,2023年12月4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驿城分局认定,该寺园内地块为林地。林业发展中心出具证明,截至2023年12月5日,该寺园内的松树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白某平、姚某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又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白某平退出违法获利1280元、缴纳罚金2000元;被告人姚某玲退出违法获利6630元、缴纳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某国缴纳罚金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平、姚某玲、张某国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三被告人供述、证人倪某宇、刘某雷等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平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67.45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姚某玲、张某国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白某平、姚某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白某平、姚某玲已退出违法所得、三被告人均预缴纳罚金,量刑时可酌予从轻。根据白某平、姚某玲、张某国所居住社区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三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均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三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国的辩护人提出张某国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张某国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其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购的事实,不构成坦白,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白某平、姚某玲、张某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姚某玲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国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被告人白某平退出的违法所得1280元、被告人姚某玲退出的违法所得663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艳梅

审判员张金灿

人民陪审员李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