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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合同解除后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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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玲 律师

邵玲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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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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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驻马店][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不在于“合同是否有效”,而在于“合同解除后责任如何清算”。2026年,河南驻马店某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将“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这一老生常谈却又极易混淆的法律问题,再次推到公众面前。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剖析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认定逻辑。

案情回溯: 2025年底,驻马店市民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80万元,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同时约定:若李某违约,则定金不退;若张某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并另行支付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因张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6万元。

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守约方李某能否在主张定金罚则的同时,另行主张违约金条款。这涉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适用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从文义上看,“选择适用”意味着二者是择一关系,而非叠加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当定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守约方在适用定金罚则后,能否就超出部分另行主张损害赔偿?这并非“违约金与定金并用”,而是“定金与损害赔偿”的互补关系。驻马店该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只能就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择一主张。因其实际损失(房价上涨差价损失)难以举证,法院支持了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驳回了违约金请求。

深度解析: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惩罚性责任”的克制态度。定金罚则本身具有惩罚性(没收或双倍返还),违约金亦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若允许并用,则守约方可能获得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有违公平原则。实践中,当事人常误以为“我约定了就可以都要”,实则忽略了法律对责任聚合的限制。此外,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30%),违约方还可请求法院酌减,这进一步压缩了“天价违约金”的空间。

对于驻马店及全国范围内的合同当事人,此案带来的启示是:签约时切勿贪多求全,盲目约定“定金+高额违约金”;应预估自身履约能力,明确违约责任的可执行性。一旦发生纠纷,主张权利时需计算实际损失与约定责任的差距,选择最有利的诉讼策略,而非“全都要”。合同自由不等于责任无限叠加,法律的边界始终是“损失填补”这一核心基准。


相关QA:

1. 问: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守约方起诉时能一并主张吗? 答: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二者择一主张,不可同时适用。

2. 问:定金和违约金哪个更划算?怎么选? 答:需要对比二者与实际损失的差距。若实际损失远超定金数额,且违约金约定较高,可能选择违约金更有利;若实际损失难以举证,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或没收)更为直接、确定。

3. 问:定金最多能收多少?法律规定有上限吗? 答: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比如80万房款,定金上限为16万。

4. 问:违约金约定得越高越好吗? 答:不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通常超过30%),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过高约定反而可能难以执行。

5. 问: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能再要求赔偿吗? 答:可以。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但这不是“定金与违约金并用”,而是“定金与损害赔偿”的衔接。

6.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答: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 问: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答: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仍可依约主张违约金,但需受“过分高于损失”的司法调整限制。

8. 问:实际损失怎么证明?需要哪些证据? 答:常见证据包括:替代交易的合同差价、评估机构出具的差价评估报告、因违约产生的额外租金/利息凭证、可得利益损失的审计意见等。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9. 问:诉讼中应该主张“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赔偿”? 答:取决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及违约方的态度。如果守约方坚持要房,可主张继续履行;若信任基础丧失或房屋已另售,则解除合同并索赔更务实。需结合交易目的和证据情况综合判断。

10. 问:驻马店地区的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答: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若在驻马店购房,通常由驻马店相关区县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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