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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工程款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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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玲 律师

邵玲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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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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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工程款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2026驻马店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实务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是引发合同纠纷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当总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时,分包方往往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工程款利息,理由是“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与“资金被占用产生的法定孳息”是两笔不同的款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两项请求能否同时获得支持,却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文将以2026年驻马店地区某产业园区办公楼幕墙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例,深入剖析这一法律问题。

一、案情概况

2024年3月,驻马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总包方”)与河南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分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分包方承包某产业园办公楼外立面幕墙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总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分包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款支付节点及结算流程。

2025年6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总包方尚欠分包方工程款人民币386万元。此后,总包方以业主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迟迟未向分包方支付该笔款项。分包方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6年1月向驻马店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总包方支付工程款386万元,并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及以386万元为基数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工程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分包方在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同时,能否再主张工程款利息?二者是否构成重复救济?

总包方认为,违约金已具有惩罚性质,且足以弥补分包方因迟延付款受到的损失。若再支持利息请求,将导致分包方获得双重赔偿,加重总包方负担,有违公平原则。

分包方则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而工程款利息是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二者性质不同,并行不悖。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排除利息的适用,故总包方应同时承担两项责任。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深度解析

这一争议焦点的解决,核心在于厘清以下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1. 违约金与利息的性质界定 工程款利息在本质上是承包方因资金被占用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属于法定孳息,其计算标准通常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而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责任,旨在督促合同履行并补偿守约方损失。从法律效果上看,违约金虽具有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特点,但其覆盖面与利息并非完全重合。利息反映的是资金的时间价值,而违约金则是对违约行为本身的可预见损失(如谈判成本、替代融资成本等)的补偿。

2. 司法解释的明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虽然主要针对垫资利息,但确立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不支持利息”的原则。

更为关键的是,最高法在相关审判指导案例及会议纪要中明确传递了司法倾向: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且该违约金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则守约方再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通常不再予以支持;若违约金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而非同时主张利息。 这种裁判思路旨在避免对同一违约行为进行双重评价和双重惩罚,防止守约方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从而维护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确立的“填平原则”。

3. 结合本案的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分包方与总包方明确约定了“按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该标准折算年化利率约为10.95%,显著高于当前LPR(约3.5%)。这意味着即使仅主张违约金,分包方的损失也已得到了充分乃至略超额的弥补。在此情形下,分包方另行主张以LPR为基础的利息,就构成了对同一时期、同一笔款项的重复主张,违背了“损失填平”的民事赔偿基本原理。

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向原告释明,引导其选择对其最为有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若原告坚持同时主张,法院大概率会驳回其中一项(通常是驳回利息请求),或者将违约金标准视为双方对逾期付款损失总额的预先安排,从而不支持额外利息。

四、案件结果与启示

本案经驻马店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已对总包方逾期付款行为设置了明确的违约责任,该违约金足以弥补分包方的实际损失。分包方在已主张违约金的情况下,再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属于重复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38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驳回分包方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这一裁判结果给施工企业和分包方带来深刻启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违约金”与“利息”的关系。 若希望兼顾“惩罚”与“补偿”,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可同时主张”或类似措辞,否则极易在诉讼中因重复主张而被驳回,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还可能因请求权选择失误导致利益落空。

对于守约方面言,诉讼策略的制定至关重要。在同时存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和法定孳息的情况下,应权衡哪一项请求在法律上更具优势、在金额上更加可观,避免“贪多嚼不烂”。本案中分包方若能合理选择诉讼请求,也许能更快实现债权,但因其“双重主张”的策略,不仅增加了庭审辩论的焦点,也拖延了判决生效的时间,可谓得不偿失。

QA(10组)

  1. Q: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同时主张吗? A: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另行主张利息会被视为重复救济,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2. Q:违约金和利息的区别是什么? A:利息是资金被占用期间产生的法定孳息,反映资金的时间价值;违约金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责任,旨在补偿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并督促诚信履约。

  3. Q:如果合同中只约定了利息,没有约定违约金,能否主张违约金? A:不能。违约金的适用严格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合同未约定的,守约方只能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即按照LPR主张利息损失,无法“创造”违约金。

  4. Q: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怎么办? A: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这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赋予的权利,此时不需要另行主张利息,而是直接提高违约金标准。

  5. Q: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方是否可以请求调低? A:可以。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 Q:本案中总包方延迟支付工程款,分包方主张违约金和利息被驳回了哪一项? A:被驳回的是分包方关于“以386万元为基数的LPR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违约金已足以覆盖损失,再支持利息属于重复主张。

  7. Q: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 A:通常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与实际损失进行对比。若违约金折算年化利率远超LPR,一般会被认定为足以弥补损失。

  8. Q:合同起草时,如何避免此类争议? A:建议在合同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可同时主张”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守约方有权另行主张赔偿”,这能为后续维权提供充分依据。

  9. Q:在2026年的司法环境下,法院对“双重主张”的态度有变化吗? A:总体趋势更趋严格。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和会议纪要不断强化“填平原则”,强调违约责任以“损失弥补”为核心,当事人不宜借此获利。因此2026年的司法环境对“双重主张”持高度审慎态度。

  10. Q:本案中分包方若想最大化追回款项,更优的诉讼策略是什么? A:更优策略是直接主张约定违约金,并提交证据证明因总包方逾期付款导致自身融资成本增加等额外损失,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而非机械地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

关联律师:邵玲,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5183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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