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某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29 主办律师:邱金峰

邱金峰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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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8民初1642号之一

原告:济宁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邱金峰,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某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祥、宋欣,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红,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皓,山东如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某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济宁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济宁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毕玉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新鲜

书 记 员单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