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张某与苑某1、苑某2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3 主办律师:邱金峰
邱金峰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562779956
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11民初3396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金峰,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森,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某1,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苑某2,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李某某、张某与被告苑某1、苑某2、马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张某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李某某、张某负担。
审判员耿新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范承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