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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合同诈骗罪中“部分履行”能否阻却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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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金峰 律师

邱金峰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562779956
济宁
已核验身份

2026[济宁]合同诈骗罪深层解析:虚构事实骗取货款后无力履约,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在济宁乃至全国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往往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展开:行为人虚构部分事实、收取货款后因经营不善无力继续履约,是否必然构成“非法占有目的”? 本文结合《刑法》第224条及最新裁判观点,通过一个典型场景进行深度分析。

场景模拟:A公司“先收款、后部分发货”案

A公司(济宁某建材贸易商)与B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30日内交付全部钢材。A公司实际仅拥有少量库存,但其向B公司谎称已备货充足。B公司支付200万元预付款后,A公司立即将其中12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及员工工资,剩余80万元采购了部分低价钢材并交付。后因资金链断裂,A公司无法继续供货。

争议焦点:A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其“部分发货”行为能否阻却“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1. 资金用途:若资金被用于挥霍、还债、赌博等非经营用途,或与合同约定无关,则易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A公司虽采购了部分货物(80万元),但120万元用于还债和工资,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具有较强的非法占有嫌疑。
  2. 履约能力与行为:A公司明知自身库存不足,仍虚构备货情况,属于典型“虚构事实”。其后续虽部分履行,但履行比例极低(80万货值仅占200万预付款的40%),且未能证明有继续履约的真实意愿或能力。
  3. 违约原因:若因市场波动、经营失误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约,且行为人无逃避行为,通常不认定为合同诈骗。但A公司收款后即挪用资金,未积极安排生产或采购,且无任何补救措施,主观恶性明显。

结论:在济宁地区类似案件中,法院倾向于认为:行为人虚构关键事实、收款后严重偏离合同用途、且实际履行比例极低(如低于50%)的,即使存在部分履行,仍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若A公司能证明大部分资金用于履约(如采购货物占比超70%),且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则可能仅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企业在签订大额合同时,务必核实对方资质、库存及信用记录;一旦出现资金挪用或部分履行异常,建议立即固定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刑事报案。


相关QA

Q1: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具体包括哪些行为?
A:包括虚构货源、伪造资质、隐瞒重大债务、虚假承诺履约能力等。例如,明明没有货物却宣称“现货充足”。

Q2:部分履行合同后无法继续,是否一定不构成合同诈骗?
A:不一定。如果部分履行比例极低(如10%),且其余资金被挪用,仍可能构成。核心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真实履约的意愿和能力。

Q3:收取预付款后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是否属于“非法占有”?
A:一般不直接认定,但若债务与合同无关(如个人借贷),或偿债行为导致无法履约,可能被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Q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在哪里?
A:民事欺诈重在“夸大事实”但仍有履约意愿和部分能力;合同诈骗则要求“无履约意愿、无履约能力”或“隐瞒真相导致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Q5:被害人如何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A:重点收集资金流向(如转账记录)、合同履行过程(如发货单、催收记录)、行为人逃避行为(如失联、更换联系方式)等证据。

Q6:如果行为人部分履行后主动退款,是否还能追究刑事责任?
A:退赃退赔可以影响量刑(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若已造成实际损失,且符合犯罪构成,仍可能被追诉。

Q7: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何区别?
A:合同诈骗侵犯的是对方公司财产权,属于外部交易环节;职务侵占侵犯的是本单位财物,属于内部职务行为。

Q8:单位实施合同诈骗,如何处罚?
A: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标准定罪量刑。

Q9:被害人能否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A:可以。合同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被害人有权在刑事判决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

Q10:济宁地区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A: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个人诈骗2万元以上、单位诈骗5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


关联律师:邱金峰,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277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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