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有限公司、广州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6 主办律师:邓昱

邓昱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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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粤1802执572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大有村委(大有工业园)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邓昱,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陈某,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陈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1802民初8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某和被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4560642.2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07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1802执57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黄 金 荣

审 判 员邓楠审判员李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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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莫 紫 莹

书 记 员黄 天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