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某某中心、李某剑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29 主办律师:邓昱

邓昱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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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粤1802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某某中心,住所地清远市新城2号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英。

委托代理人:曾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昱,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剑,男,1980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某某中心与被执行人李某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1802民初13835号,(2022)粤18民终5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支付房屋租赁费77180元及利息,受理费1764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和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证券、股票、工商、车管、保险、不动产等信息,并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3387元,转执行费1084元,退申请人案款2303元。除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将上述通话内容短信形式发其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案件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1802执3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金荣

审判员李志远

审判员李绮雯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蓝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