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某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邓昱
主办律师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802执8354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某,住所地清远市北江二路建设大厦后四楼40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8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邓昱,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8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向申请人返还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的房屋;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为3500元及滞纳金(暂计至2023年10月1日为1739.5元),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通过短信形式向申请执行人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02执8354号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道科
审判员李志远
审判员陈运国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健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