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英德市某甲经济合作社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邓昱
主办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民申99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清远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栢创皮都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赵某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昱,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英德市某甲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
负责人:曾某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燕,广东乐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玲,广东乐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英德市某乙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
负责人:罗某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燕,广东乐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玲,广东乐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仙,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再审申请人清远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英德市某甲经济合作社、英德市某乙经济合作社、邵某仙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8民终6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根据某某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2日出具的《登记通知书》,原广东栢创皮都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清远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天成变更为赵某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不再赘述。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清远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贾密
审判员张艮开
审判员武晓晖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绮雯